→ Wildavsky:行政法許多題庫要改了 01/17 17:59
推 neiji:所以說記過申誡也能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了? 01/17 18:02
→ catbomb:不行吧。理由書裡面有寫啊 01/17 18:05
→ catbomb:看錯了 那是382的內容 不好意思 01/17 18:06
推 newspikachu:憲法 法緒 行政法都會考到 這個大家都要知道才行 01/17 18:09
→ pointa:所以說大學所為的處分,即使非退學,若有不符,用盡校內 01/17 18:25
→ cindycincia:肝.....過年前送了這麼一份大禮給我們XDD 01/17 18:25
→ pointa:救濟管道後,可提行政爭訟? 01/17 18:25
→ cindycincia: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 樓上請看解釋文 01/17 18:26
→ cindycincia:我想問得是= =記過申誡算受教權OR基本權利嗎 01/17 18:27
推 newspikachu:譬如上課被叫出去罰站 像大雄這樣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01/17 18:30
→ cindycincia:侵犯受教育權利XDDD只不過大學沒罰站這招吧 01/17 18:32
推 ff6squall:現在就是可以一直往上打救濟就是了 01/17 18:46
推 vn503258:這釋字真是重要中的重要!!!! 01/17 18:48
推 dino0920:推~~正看到釋字382!!!!!!!!!!!!! 01/17 18:48
→ dino0920:那可以請問一下像之前有板友說沒法去修外系的課... 01/17 18:50
→ dino0920:是否侵害學生的受教育權呢? 01/17 18:50
推 newspikachu:擋修這種事是各系自己決定的 應該算是大學自治範圍 01/17 18:51
推 dino0920:了解~ 01/17 18:52
推 cindycincia:考試你還是中規中矩的寫...別輕易說YORN 除非判例 01/17 19:03
推 SYSOPs:本釋字已明確指出記過申誡未影響其受教權 01/17 19:45
→ SYSOPs:至於影響受教權應該是留級、1/2、重修之類的 01/17 19:46
→ tead:可是留級1/2重修不是應該屬於學業評量,尊重教師和學校判斷? 01/17 19:52
→ SYSOPs:雖是判斷餘地的範疇也要看是否有到違法的程度 01/17 19:56
→ chihho1628:德國有關判斷餘地的理論,本來閱卷這種高度屬人的事務 01/17 19:57
→ chihho1628:也已經有所突破,只要學生有寫到基本應有之內容,不得 01/17 19:58
→ chihho1628:給予過低甚至零分,以進展到可段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01/17 19:58
→ SYSOPs:是否違法還司法還是可以審查吧 01/17 19:58
推 bread99:0好像比較偏向李建良老師之前的見解 01/17 20:06
推 IUOIUOIUO:記過以上 退學以下 是啥米@@? 01/17 20:07
→ Jeremystyle:感覺上這個釋字也沒有講的很清楚... 01/17 20:09
推 Carmelo3:挺模糊的 是說像停學之類的可以打爭訟? 01/17 20:10
→ Carmelo3:還是等判例出來好了= = 01/17 20:10
推 Carmelo3:看了一些協同意見書 大概要等實務or行政規則or下次解釋 01/17 20:19
→ Carmelo3:才能清楚哪些能打爭訟哪些不行 01/17 20:19
→ jackycidy:初步看來~應該算是都可以提起救濟~但~~ 01/17 20:27
→ jackycidy:是否有理由~則仍會有判斷餘地的層次討論~ 01/17 20:28
→ jackycidy:看了幾份協同意見書~重點會放在[中小學生]如果~ 01/17 20:29
推 willy1616:簡言之,以往釋字382號對記過,申誡因未侵害教育及身分權 01/17 20:29
→ jackycidy:被要求轉學~有髮禁被記過~等情形得否救濟!? 01/17 20:29
→ willy1616:用進校內救濟管道後未獲救濟者,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01/17 20:31
→ willy1616:然現在大學生只要有權利遭受侵害,有權利就得救濟 01/17 20:32
→ willy1616:雖然實務見解未出,但行政法的題庫跟觀念真的要改了 01/17 20:34
→ willy1616:如如像是專業科目被當掉擋修其他科,也許就可提行政救濟 01/17 20:36
推 Carmelo3:現在是拆成1.受教育權 可提起 2.維持秩序 不得提起 01/17 20:36
→ Carmelo3:髮禁那種算維持秩序 不能提吧...頭髮無關受教權 01/17 20:37
→ tead:684核心精神應該是在學校對學生處分是否有侵害學生受教權 01/17 20:39
推 willy1616:重點在於大學自治 VS 權利救濟 ps.僅限大學才適用此釋字 01/17 20:40
→ tead:若有侵害,就算學生只是被記一支小過,確造成學生因此被退學 01/17 20:41
→ willy1616:所以對於高中以下的學校像是髮禁 罰站 並無適格之地位 01/17 20:41
→ tead:也能救濟....例如學生已經面臨兩大兩小過時 01/17 20:42
→ tead:因為小過也可能造成學生面臨退學相類的處分了 01/17 20:43
→ chihho1628:有權利,就能救濟 那為什麼高中以下的不能救濟? 即便 01/17 20:43
→ chihho1628:高中以下並無自治權 但學生還是有權利不是嗎? 01/17 20:43
推 willy1616:釋字684開頭適格者只針對大學,不是針對所有各級學校 01/17 20:45
推 willy1616:有適格者才能提起行政救濟啊= = 這是非常基本的定義= = 01/17 20:48
→ chihho1628:我知道這號解釋明文限縮適用範圍,不過理由是什麼? 01/17 20:48
→ chihho1628:沒有理由就違反平等權禁止任意歧視的要求不是嗎? 01/17 20:49
→ willy1616:去問大法官 或有高人也提起高中以下權利受侵害去釋憲吧 01/17 20:51
推 Carmelo3:下面協同意見書有講很多 ch大可以看一下 01/17 20:51
→ chihho1628:好像有看到了,第一篇李大法官的就是在說這個 01/17 20:52
推 willy1616:結論:小篇的解釋文,苦了行政法的考生跟授課老師= = 01/17 20:58
→ willy1616:光是解釋爭點的一行文 就可以單獨命題了@@" 01/17 20:59
→ willy1616:光是解釋爭點的一行文 就可以單獨命題了@@" 01/17 20:59
→ chihho1628:可能也是本篇解釋篇幅很小,所以才這麼多協同意見吧 01/17 21:03
推 willy1616:應說這號解釋文點出多數大法官對此爭點特別有想法跟不滿 01/17 21:12
推 ChrisBear:現在就是J382被J684架空就是了.... 01/17 22:02
推 shoxnike:同理可證公務員非屬免職或類此之處分 01/17 23:17
→ shoxnike: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公務員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下一條釋字 01/17 23:19
推 duncanysl:樓上板友反應真快 XD 01/18 00:57
推 ericjou999:這題考實例題照解啊,之前答案copy加近來釋憲684內容 01/18 13:55
→ ericjou999:不過若是像中指蕭這種狀況,釋563可以順便帶一下 01/18 13:56
→ spector66:可是申請這號的學生理由是"學校禁止張貼海報、禁止跨學 01/20 17:42
→ spector66:院選修、學期成績不及格" 耶 01/20 17:42
推 coolzip:今天林清上到 說他發誓(684)一定考 XDD 01/23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