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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3 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 2.履約或避險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 所得減除之認定,違憲?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前段 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意 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適用 ,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 同函中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 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 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0九 三一一號函稱:「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 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 主義並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77.221 ※ 編輯: Adlib 來自: 123.194.77.221 (12/09 19:41)
ntitgavin:讚 12/09 19:41
d9255927:又出來了... 12/09 19:42
Adlib:老實說我看不太懂 XDDD 12/09 19:43
KiddKg5566:有題目我才看的懂= = 沒題目 我真的學不起來= = 12/09 19:46
ntitgavin:A大,我回信給你了...倘有疑問可洽國稅局 12/09 19:49
VASTSKY:這要財稅類或是會計類的考生才比較能看懂吧 12/09 19:49
yichiubox:不懂爭點意思? 12/09 19:54
ntitgavin:權證交易要課徵所得稅,不違憲;行使後產生損失不可扣抵 12/09 19:56
ntitgavin:亦不違憲..理由書有血 12/09 19:56
ntitgavin:理由書三四段,要仔細研讀一下 12/09 19:59
MJdavid:有血?這麼辛酸! 故事是怎樣的? 12/09 20:02
ntitgavin:我打錯字了..抱歉 12/09 20:03
ntitgavin:這又是一則,因為解釋函令產生的誤會 12/09 20:03
Kiotomoz:果然有黃茂榮老師的不同意見書,他以前對這個問題有表示過 12/09 21:31
Kiotomoz:意見認為依量能課稅原則交易損失應予減除,但一直很難被稅 12/09 21:32
Kiotomoz:捐機關接受@@ 12/09 21:32
Kiotomoz:可惜還是只能寫意見書而不是理由書..............(默) 12/09 21:37
ntitgavin:不過,該所得免稅,損失認列不妥 12/09 21:50
bboy0720:爭點就是 賺錢要繳稅 虧錢卻不能抵稅 12/09 22:59
ntitgavin:樓上,如果是財稅行政方面,不能這樣血 12/09 23:36
Kiotomoz:考試導向的話就記得當實質課徵原則可以多徵稅的時候就要 12/10 01:10
Kiotomoz:用下去,量能課徵如果減到稅的話就不可採,以這個指標出去 12/10 01:10
Kiotomoz:大概方向都不會踩錯.......(謎).....這也是老師曾感嘆過 12/10 01:11
Kiotomoz:的事. 12/10 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