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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06 號 【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 買受法院拍賣物限以非賣方之稽徵機關所填發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為進項憑證 ,違憲?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一00年 八月十一日廢止)第三點第四項第六款:「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 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六、……法 院……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改列於一00 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一0一 年三月六日再度修正發布該條款,此部分相同)及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 二一六九九號函:「……二、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應於取 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 …如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扣抵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進 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至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如已徵起者,對買受 人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通知其就所徵起之稅額專案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部分,均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51.14
kai761:看來大法官對稅法函釋取代法律的不滿,已經爆發了:p 12/21 16:25
LuEggs:讚 12/21 17:00
dswen:又是稅法(無視中) 12/21 17:10
louis123321:無視(挖鼻孔) 12/21 17:14
kai761:注意大法官對稅捐函釋,法律保留程度變嚴的趨勢就好 12/21 17:38
amandy67:怎麼又是稅法的釋字>< 12/21 17:39
plok1:很期待同性戀結婚的釋字 12/21 17:53
amandy67:那就是民法了…… 12/21 18:05
snow21:請問一般申請大法官解釋要多久? 兩年嗎? 12/21 20:52
uloveme:又是稅法的釋字~ 嘆~ 12/21 22:35
cool022683:又是稅法釋字有得背了= = 12/22 00:05
fangyha:早該如此 12/22 00:08
ian007:自從二位許老師等等大法官卸任後 似乎只剩下解稅法的功能了 12/22 03:48
xdbutterfly:=.=a 12/22 14:15
lazydaydream:租稅法律主義 這點到底出了幾號了? 12/2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