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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726 號 【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之效力案】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3年11月21日 解釋爭點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 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 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 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 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理由書 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 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 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 性質特殊之工作。(第一項)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 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係為因應部分性質特殊工作之需要 ,在法定條件下,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等之彈性,而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 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六號民事判決認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 告得適用系爭規定之工作,其由勞雇雙方所為,有關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每月基本服勤時 數、加班時數及加班費費率計算方式之另行約定,依系爭規定,並非無效,不因未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有違行政管理規定,而有不同。綜合該判決整體意旨,勞雇雙方之另行 約定,雖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仍有規範勞動關係之效力,從而可排除本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下合稱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 制。惟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二六號判決則認為,系爭規定明定須在「勞雇雙 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二項要件具備下,始不受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 之限制。循其見解,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其勞動關係仍應受 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制。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四00號裁定亦持相同見解 。是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不同審判系統之終審法院間,就勞雇雙方依系爭規定所為 之另行約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效力是否受影響及其影響程度為何,發生見解之 歧異。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百五 十三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一項)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 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第二項)」基於上開意旨,本法乃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 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為目的,規定關於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退休、職 業災害補償等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固得依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約定 勞動條件,但仍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本院釋字第四九四號、第五七八號解釋參 照)。衡酌本法之立法目的並考量其規範體例,除就勞動關係所涉及之相關事項規定外, 尚課予雇主一定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於違反特定義務時亦有相關罰則,賦予一定之公法效 果,其規範具有強制之性質,以實現保護勞工之目的(本法第一條規定參照)。而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下稱工作時間等事項)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影響勞 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故透過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規範,並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之 最低限度,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容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 惟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 異甚大,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為因應特殊工作類別之需要 ,系爭規定乃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者,容許勞雇雙方就其工作時間等事 項另行約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排除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之公 告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核備等要件,係為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避免特殊工作之範圍及勞雇 雙方之約定恣意浮濫。故對於業經核定公告之特殊工作,如勞雇雙方之約定未依法完成核 備程序即開始履行,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其約定之民事效力是否亦受影 響,自應基於前述憲法保護勞工之意旨、系爭規定避免恣意浮濫及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目 的而為判斷。 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 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係在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在探究法規範是 否屬本條之強制規定及違反該強制規定之效力時,自須考量國家管制之目的與內容。勞雇 雙方就其另行約定依系爭規定報請核備,雖屬行政上之程序,然因工時之延長影響勞工之 健康及福祉甚鉅,且因相同性質之工作,在不同地區,仍可能存在實質重大之差異,而有 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慎逐案核實之必要。又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 當影響之情形,亦可藉此防杜。系爭規定要求就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報請核備,其管制既 係直接規制勞動關係內涵,且其管制之內容又非僅單純要求提供勞雇雙方約定之內容備查 ,自應認其規定有直接干預勞動關係之民事效力。否則,如認為其核備僅發生公法上不利 於雇主之效果,系爭規定之前揭目的將無法落實;且將與民法第七十一條平衡國家管制與 私法自治之原則不符。故系爭規定中「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要件,應為民法第七 十一條所稱之強制規定。而由於勞雇雙方有關工作時間等事項之另行約定可能甚為複雜, 並兼含有利及不利於勞方之內涵,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及本法第一條規定之整體意旨,實無 從僅以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未經核備為由,逕認該另行約定為無效。系爭規定既稱:「…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規定之限制」,亦即 如另行約定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尚不得排除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之限制。故如發生民 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 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 條規定計付工資。 關於聲請人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六號民事判決與本院釋字第四 九四號解釋理由書表示之見解有異,而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按本院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 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參照);故如法院見解與本院大法官解釋 有異,自應以本院解釋為準。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13.10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16566563.A.8E9.html
msk2: 推 11/21 19:23
kiki1235678g: 推推! 11/21 19:24
orangapple: 推個 11/21 19:28
sinksink: 最近的解釋終於脫離稅法法院惡名了,這號解釋讚 11/21 20:53
eu3: ..爽喔..再責任制阿.. 11/21 21:33
eu3: ..可是政府感覺還是會核備幫助那些垃圾財團..= = 11/21 21:34
denhardt007: 所以一再幫助垃圾財團的政府應該用選票淘汰1129站出! 11/22 00:29
denhardt007: 請大家11-29日一定要去投下神聖的一票 盡公民的權利! 11/22 00:30
yentien: 這號解釋真的蠻爛的,太極拳打半天還是沒解決.... 11/22 02:53
yentien: 簡單講,84-1准許勞資約定彈性工時,可以排除1.每日正常 11/22 02:55
yentien: 工時不得逾8小時。2.每兩周正常工時合計不得逾84小時。3. 11/22 02:56
yentien: 每月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合計不得逾46小時的限制。 11/22 02:56
yentien: 不過84-1的適用以書面契約+報經主管機關核備為要件。於是 11/22 02:57
yentien: 問題來了:未經核備的契約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就可以排除 11/22 02:58
yentien: 前開限制。如果無效,則應回歸勞基法工時與加班費的適用 11/22 02:59
yentien: 。原來本案保全員就是因為主張無效,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 11/22 03:01
yentien: ,又找到最高行的不同見解於是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解釋 11/22 03:01
yentien: 結果是:並非無效,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11/22 03:02
yentien: 太極拳打了半天,又推回去了~ 11/22 03:03
Judicial5566: 嗯,怎麼我看的結論是未經核備有效,只是法院可以個 11/22 09:09
Judicial5566: 案認定依法加以調整。 11/22 09:09
Judicial5566: 簡單講,未經核備還是有效,如果勞資都OK就沒差,但 11/22 09:13
Judicial5566: 是勞資產生民事爭議時,法院可以依灋調整內容 11/22 09:14
Judicial5566: 結論就是,會吵的孩子才有糖吃,講好聽點是法律不保 11/22 09:15
Judicial5566: 護讓權利睡著的人。 11/22 09:16
Judicial5566: 不過通常吵完你的工作也完了。 11/22 09:17
kempmarvel: 推 11/22 12:17
alanhwung: 這解釋很明顯又將麻煩推回雇員 敢吵連工作都不保 哪敢 11/22 17:58
Satyria: 未經核備=雇傭契約仍有效,只是不得主張84-1免除30等限制. 11/22 19:24
Satyria: 因此雇主就加班部分應給付合法的加班費. 11/22 19:28
Satyria: 聲請人的雇主有給加班費,但低於24的標準,所以法院才可以 11/22 19:32
Satyria: 個案調整. 11/22 19:32
Satyria: 我覺得這號釋字沒這麼遭啦,至少表達了契約自治在某些公益 11/22 19:36
Satyria: 色彩濃厚的公法規範下,效力將有所限縮. 11/22 19:36
Satyria: 之所以推給法院個案認定,也是不得不然的,因為勞基24、39 11/22 19:38
Satyria: 確實需要依個案決定法律效果. 11/22 19:39
Satyria: 不過就像大家提到的,事實面向上,弱勢的雇員未必勇於主張 11/22 19:41
Satyria: 法律權利,就算掙得加班費,得罪雇主也只會加班加到吐... 11/22 19:42
Lectured: 唉 11/22 22:45
Littlechozy: 其實主張契約無效對勞工不見得有利,因為契約無效的 11/23 10:54
Littlechozy: 話,就變成要依不當得利追討薪水,但這時不當得利的 11/23 10:55
Littlechozy: 數額非常難以舉證,反而是按勞基法的規定比較容易 11/23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