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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2 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民國 102年10月4日 解釋爭點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 ,違憲? 解釋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 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 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 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 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本院 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及第六九六號解釋參照)。家庭制度植基於人 格自由,具有繁衍、教育、經濟、文化等多重功能,乃提供個人於社會生活之必要支持, 並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 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 ,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 ,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明揭:「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一條亦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 律為特別之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為規範國家統一前,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及其他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本院釋字第六一八號、第七一 0號解釋參照)。該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 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下稱 系爭規定)是在兩岸分治之現況下,就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而欲收養大陸地區 人民者,明定法院應不予認可,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自由有所限制。 鑑於兩岸關係事務,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 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 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固宜予以尊重(本院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參照)。惟對臺灣地區人 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自由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立法者鑑於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血統、語言、文化相近,如許臺灣地區人民依民 法相關規定收養大陸地區人民,而無其他限制,將造成大陸地區人民大量來臺,而使臺灣 地區人口比例失衡,嚴重影響臺灣地區人口發展及社會安全,乃制定系爭規定,以確保臺 灣地區安全及社會安定(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一卷第五十一期(上)第一五二頁參照),核 屬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系爭規定就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收 養大陸地區人民時,明定法院應不予認可,使大陸地區人民不致因被臺灣地區人民收養而 大量進入臺灣地區,亦有助於前揭立法目的之達成。 惟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將有助於其婚姻幸福、家庭和諧及 其與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系爭規定並未就此種情形排除法院應不予認可之 適用,實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之 意旨不符。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 ,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 符,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之意旨。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本解 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為減少干預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相關機關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 其他相關規定,仍應考量兩岸政治、經濟及社會因素之變遷,適時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37.215 ※ 編輯: damonwhk 來自: 118.167.37.215 (10/04 15:51)
tw10390:所以是指不違法可收養的意思??解釋文我都看不懂... 10/04 15:43
jason60401:原條文失效 因為違憲 所以可收養的意思吧 10/04 15:43
Lectured:原條文的範圍是所有台灣人收養大陸人的情形 10/04 15:50
Lectured:解釋文宣告違憲的部分是收養大陸籍配偶子女的部分,算是 10/04 15:51
Lectured:部分違憲 10/04 15:51
jason60401:所以算是開放收養大陸籍配偶子女的意思 10/04 15:55
zzxcasd:原條文違憲 但能不能收養推給立法院 10/04 16:22
damonwhk:樓上,不是吧!L大解釋的很清楚了啊!是部分違憲。 10/04 16:41
zzxcasd:所以你看不懂712號解釋內的原條文? 10/04 16:53
yescow:就那一款部分情形即不能收養配偶之大陸子女此情形違憲 10/04 16:54
Dorian126: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22條所保障人民之權利 10/04 17:43
blackair:隱藏性漏洞的問題吧? 10/04 17:50
carterdunk:大陸人取得台灣國藉名正言順 10/04 21:33
matthewchen:推car大... 10/04 22:21
jyekid:殘酷的是 兩地區分非國籍是戶籍 10/04 22:29
tank100:不殘酷阿...大法官幾乎都是國民黨提名又同意的阿XDDD 10/04 23:55
ddt73930:這種政治性問題別跟大法官扯在一塊 想引戰去八卦版好嗎 10/05 01:28
JJay:應該說,以立法院現在這樣的狀況,不知道哪一年哪一天才能順 10/05 01:52
JJay:利修法? 10/05 01:52
tank100:恩 看來解釋應該不是大法官做的 不該把他們扯進來 10/05 09:58
myizumi:為什麼不是平等原則呢 10/05 11:20
toratarot:所以就跟之前民親修法是一樣的理由?應該排除繼父母收養 10/05 15:57
toratarot:拖油瓶的部份?其餘的一般收養並沒有違憲,是這樣嗎? 10/05 15:57
toratarot:少打字>>其餘一般收養的限制沒有違憲,是這樣嗎? 10/05 15:58
ddt73930:tank大真的很無聊 10/06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