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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59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59 號 【(前)省營事業機構人員撫卹金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9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34641號 解釋爭點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 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解釋文 1   (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 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之。 理由書 1   原因事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裁定)原告( 顏雅霙、顏珮娜、顏玉滿、顏伯奇、顏廷育)之父(顏益財)原任嘉義縣東石鄉鄉長,於 中華民國79年3月1日任滿退職,依「臺灣省縣市長鄉鎮長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予辦法」 獲核發退職酬勞金在案。嗣再依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79年11 月15日修正發布,106年3月2日廢止,下稱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辦法)經遴用為臺灣省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制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 理處工程師兼主任,於94年9月30日病逝於任內。原告於99年9月28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下稱嘉義地院)起訴,請求省自來水公司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 卹及資遣辦法」(80年12月17日訂定發布,下稱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撫辦法)發給撫卹金 及其利息。 2   嘉義地院審理認為,顏益財為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之人員,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 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辦理撫卹。原告依省營事業機 構人員退撫辦法第6條及第12條規定,向被告請求發給撫卹金,乃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行 使,如有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普通法院無權審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以確定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因當事人均未提出抗告而告確定 。 3   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顏益財雖由省自來水公司依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辦 法遴用,究非屬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本院釋字第270號解釋,無從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自亦無從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請領撫卹金。又顏益財亦非屬依公司法第27條經 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 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依本院釋字第305號解釋,其與省自來水公司間應屬私法關係。 是其訴請省自來水公司發給撫卹金乃屬私法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因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定適用同一法令所持見解有異,爰依司法院大 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聲請本院統 一解釋。核其聲請,合於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統一解釋之要件及行政訴訟法第178條規 定,爰予受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4   按我國目前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劃分,應由立法機 關通盤衡酌爭議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諸如法院組織及人員之配置、相關程 序規定、及時有效之權利保護等)決定之(本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及第691號解釋參 照)。法律未有規定者,應依爭議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亦 即,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原則 上由行政法院審判(本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第691號、第695號及第758號解釋參照 )。 5   次按勞動基準法第84條本文明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 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同法 施行細則第50條前段規定:「本法第84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 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3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撫辦法第2條第5款並規定:「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人員,係指左列省營 事業機構員額編制表或預算員額表所列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人員:……五、臺灣省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依確定裁定卷附資料,顏益財係依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辦法遴用之 人員,省自來水公司屬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定之各(事)業,而顏氏生前所任職務(省自 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工程師兼主任)為省自來水公司員額編制表所列「公務員兼具勞工 身分」之人員,乃確定裁定到庭兩造所不爭。 6   前揭勞動基準法第84條本文固謂: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撫卹等事項,「應 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惟其並未規定因此所生之爭議,究應由普通法院抑或行政法院 審判。揆諸前揭本院解釋先例,爰應依爭議之性質定審判權之歸屬。關於公營事業機構與 所屬人員間之關係,本院釋字第305號解釋釋示:除「依公司法第27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 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 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者外,「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 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 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是依公司法設立之公營事業中,除前述特定人員以外,其他人 員與其所屬公營事業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關係。雖主管機關就省營事業機構人員之退休撫 卹發布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撫辦法,使其人員之退休撫卹有一致之標準,惟其僅係主管機 關對公營事業之監督關係,並不影響公營事業與該人員間之私法關係屬性;且勞動基準法 第84條亦未改變公營事業人員與所屬公營事業間原有之法律關係。據上,本件原因事件原 告之父與(前)省自來水公司間之關係既為私法上契約關係,而請求發給撫卹金係本於契 約關係所生之請求,且前揭退撫辦法亦為上開私法契約關係之一部,是原告依前揭退撫辦 法之規定,向(前)省營事業機構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應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 應由普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判之。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 _ _ψcito ╱_╲ =╦= _ / \ / \/ -┼- ⊙⊙||. _ /\\_/\ \_/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23.194.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14536881.A.76A.html
amoxxx: 週刊化 12/29 16:45
leoth: 好棒,大法官很認真 12/29 16:51
aleventy: 司法院大法官週刊 12/29 17:08
swattw: 放心下周休刊 12/29 17:09
zakijudelo: 麻煩大法官富奸一下好嗎?去玩個電玩啦 12/29 17:10
r49: 以為758已經是今年最後一個了,沒想到…QQ 12/29 17:22
sam811017: 好可怕的速度喔… 12/29 17:25
MrHeat: 他們都不用外出取材(?)的嗎 12/29 17:43
yusheng1990: 支持大法官 非常用心 12/29 18:47
Xenogamer: 可能都沒在玩DQ 12/29 19:00
littledeer36: 一週一釋字 12/29 19:09
jiunyug: 用釋字替考生在今年作結XD 12/29 20:12
keepdream: 結果大法官還是送了新年禮物啊啊啊... 12/29 20:15
lovehan: 想知道原住民拿槍被判刑那個是幾號 XDD 12/29 21:33
ln: 釋字陪我們跨年 囧 12/29 22:38
pex: 所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的,台鐵算嗎?還有哪些? 12/30 08:01
Hammond: 我猜 農曆年前夕應該還會有XD 12/30 11:42
fat111: 12/29... 01/01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