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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37號解釋文 解釋爭點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違憲?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 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 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 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又公務員服務法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均適用之。 請問,總統是否屬公務員服務法廣義之公務員?適用公服法的旋轉門條款? 我被問倒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244.41
ckshxboy: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公營(教/僱除外) 59.112.3.116 02/23 01:15
zyz:總統為民選政務官 非準用標準公務人員 59.115.202.42 02/23 02:56
boldt:我想總統應該沒有與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 118.168.39.223 02/23 08:39
boldt:若有的話 應一體適用 118.168.39.223 02/23 08:39
neverend01: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 118.168.181.16 03/28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