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ris211:重點在「從其一重處罰」,哪個重就罰那個。 05/04 22:12
大法官解釋503號,關於
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和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
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
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
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
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
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
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請問以上解釋文的最後意思是:
若罰了行為罰(未納稅),就不用處漏稅罰了嗎?
因為這條實在太抽象了,希望有各位大大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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