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yi2007 (y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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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新聞啦! 公務員旋轉門限制 大法官促修正
時間Sat Feb 23 12:37:24 2008
公務員旋轉門限制 大法官促修正
更新日期:2008/02/23 04:39
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其選擇職業的自由,受旋轉門條款限制,
若違反職務禁止規定,應負刑責。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成釋字六三七號解釋認為,此一職務禁止立法,雖不違憲,
但攸關離職公務員權益甚鉅,宜由立法院依實際執行情形,
審酌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均衡,妥善設計,檢討修正。
但解釋文並未具體闡明立法院究竟應如何的檢討修正旋轉門條款,也未附修正期限
本件釋憲案,是台中地院法官簡源希於九十年間審理一件違反公務員職務禁止案,
認為旋轉門條款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乃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旋轉門條款的爭議焦點,
其一,在其職務禁止規定是否妥當?是否符合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
其二在於何謂「與職務直接相關」?定議欠明確性。
落實在具體案例上,「與職務直接相關」的爭議最大。
前營建署長黃南淵轉任國揚實業監察人,九十年間獲判無罪定讞
在檢察官的起訴與法官的無罪判決之間,
爭議關鍵即在於:營建署是否為國揚實業的事業主管機關?
檢察官認定是,法官認定不是。
另一案例,是前財政部長邱正雄轉任大華證券董事長,
結果,因證券公司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證期會,並非財政部,
使邱正雄免於刑事訴追。
去年,立法院傳出修正旋轉門條款聲音,
有關「職務禁止」規定,擬修為「特定行為禁止」規定,
本件聲請釋憲案重新分給新任大法官草擬解釋文。
大法官解釋認為,旋轉門條款的職務禁止,僅及於特定職務型態,
並非全面禁止,也沒有禁止離職公務員在與職務不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任職,
所以對於職業自由的限制,還不算過當,也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以上供大家參考!複習一下旋轉門條款...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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