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公務員旋轉門限制 大法官促修正 更新日期:2008/02/23 04:39 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其選擇職業的自由,受旋轉門條款限制, 若違反職務禁止規定,應負刑責。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成釋字六三七號解釋認為,此一職務禁止立法,雖不違憲, 但攸關離職公務員權益甚鉅,宜由立法院依實際執行情形, 審酌公益與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均衡,妥善設計,檢討修正。 但解釋文並未具體闡明立法院究竟應如何的檢討修正旋轉門條款,也未附修正期限 本件釋憲案,是台中地院法官簡源希於九十年間審理一件違反公務員職務禁止案, 認為旋轉門條款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乃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旋轉門條款的爭議焦點, 其一,在其職務禁止規定是否妥當?是否符合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 其二在於何謂「與職務直接相關」?定議欠明確性。 落實在具體案例上,「與職務直接相關」的爭議最大。 前營建署長黃南淵轉任國揚實業監察人,九十年間獲判無罪定讞 在檢察官的起訴與法官的無罪判決之間, 爭議關鍵即在於:營建署是否為國揚實業的事業主管機關? 檢察官認定是,法官認定不是。 另一案例,是前財政部長邱正雄轉任大華證券董事長, 結果,因證券公司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證期會,並非財政部, 使邱正雄免於刑事訴追。 去年,立法院傳出修正旋轉門條款聲音, 有關「職務禁止」規定,擬修為「特定行為禁止」規定, 本件聲請釋憲案重新分給新任大法官草擬解釋文。 大法官解釋認為,旋轉門條款的職務禁止,僅及於特定職務型態, 並非全面禁止,也沒有禁止離職公務員在與職務不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任職, 所以對於職業自由的限制,還不算過當,也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以上供大家參考!複習一下旋轉門條款...比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92.27
mdshusband:謝謝218.160.158.239 02/23 14:43
jcll:話說以前的證期會是財政部證期會阿...XD 124.8.117.221 02/23 15:23
riceisme:警告性的識字立委就不會修啦.. 122.99.21.241 02/23 19:06
hhd22:猜行政法選擇題會考停止審判XDD 61.225.197.71 02/23 23:42
neverend01: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 118.168.181.16 03/28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