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awrencefg:我只能說記者真好當,抄解釋文當新聞 219.70.106.46 06/18 01:32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大法官對國務機要費作出解釋,界定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舉行記者
會說明。
記者陳易辰/攝影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就國務機要費釋憲案作出六二七號解釋,依其解釋意旨,總統雖享有「
不受訴究」的刑事豁免特權,但在個案中,如總統基於未損傷總統尊榮及職權行使而自願
配合,則可拋棄這項特權,接受檢察官偵查。
六二七號解釋是因陳水扁總統聲請而作出的解釋。依此解釋,檢察官陳瑞仁因陳總統涉及
國務費貪汙案,經陳總統同意而拋棄豁免特權所做的被告偵訊筆錄,是否合憲,應由審理
國務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裁量。
另外,大法官認為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不及於共犯。據此,被檢察官認定是陳總統共犯、
目前在法院審理中的扁嫂吳淑珍等人,無法享受這項特權,法院應可繼續審判。
大法官解釋指出,總統依憲法第五十二條享有刑事豁免特權,除犯內亂、外患罪外,不受
刑事訴究;原則上,這項特權不得拋棄,即不得事前或概括地拋棄此特權,以免刑事偵查
或審判程序對總統之尊榮及職權行使,造成無可預見的干擾。
不過,大法官另闢了一道例外的門,指除以總統為被告起訴、審判外,即使在總統刑事豁
免權的範圍內,只要非客觀上足認必然損傷總統尊崇、妨礙其行使職權,總統自願配合的
個別調查證據行為,如應訊供述,豁免權是可以拋棄的。
【2007/06/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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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豁免權 不及於共犯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大法官昨天作出六二七號解釋界定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指總統的共犯不享有刑事豁免權
;司法機關在偵審他人刑案時,也可對總統調查證據、保全證據,並可在一定條件下搜索
和總統相關的處所,但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豁免權非免責 只是暫不追究
解釋指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暫時不追究的程序障礙,而不是總統就其犯罪行為
享有永不受追究的實體免責權。
大法官認為,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所指,總統可不受「刑事上訴究」,指的是當
總統在任時,不得把總統當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來偵查、起訴或審判。
依此,總統就任前,還未被依犯罪嫌疑人、被告偵查、審判者,自其就職起,不得開始;
就任前已開始者,自就職日起立即停止,等卸任後再續行。不過,和總統尊崇、職權無關
的措施,或現場的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可因他人刑案 對總統查證據
大法官也認為,總統刑事豁免權只及於總統個人,因此司法機關偵審他人刑案時,可以對
總統進行證據調查及保全;若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為避免證據湮滅,仍可做必要的
證據保全,例如,勘驗物件、調閱文書及物件。
上述的調查證據及保全工作,不能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如拘提、勘驗或搜索總統的身體
等,也不能妨礙總統正常行使職權。
而當有搜索和總統有關的特定住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等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的必要時
,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應立法,增訂對總統搜索處所的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扣押的事
由,及特別的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的程序。
總統府及官邸 應該避免搜索
在立法公布施行前,除非總統同意,無論上述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國家機密
,均應由檢察官聲請高院及其分院,以五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來審查搜索、扣押的適當
及必要性;非經裁准不得搜索,但搜索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解釋並指出,總統可以為他人的刑事案件作證,但為尊崇總統,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就其
所在地詢問」的規定;但總統也可捨棄這項優遇。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因係針對總統職位的保障,原則上總統不能事前、概括的拋棄。不過,
大法官認為可有例外,除了以總統為被告的刑事起訴或審判(不包括偵查)程序,或其他
客觀上足認會損傷總統尊崇、妨礙總統行使職權的情形外,總統自願配合的個別調查證據
行為,並未違背憲法給予這項憲法特權的目的。
偵審總統共犯 程序不受影響
至於總統拋棄刑事豁免權的情形,究竟有無牴觸本解釋文的意旨,在案件起訴後,由法院
審酌認定。
也因為刑事豁免權是針對總統職位而設,共犯等其他參與總統所涉犯罪的人,並不在總統
刑事豁免權保障的範圍內,偵審機關對共犯等偵審程序,不受影響。
在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方面,大法官認為在特定情況下,總統有決定不公開資訊的「國家機
密特權」,而可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拒絕到法庭作證、拒提交付相關證物的權利,這些都需
要立法來作特別規範。
在立法前,總統若未合理說明,檢察官、法官可以審酌個案作出處分。若結果對總統不利
,總統可以向高院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提出抗告;在此之前,原來對總統不利的處分須
暫時停止執行。
【2007/06/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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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總統機密特權 應制衡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重點之一是承認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並要求在立法
機關增訂為總統量身訂做的「拒絕證言權」、「拒絕提交相關證物權」規定;但在此以前
,相關認定權限在法院。
解釋指出,總統在憲法及增修條文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可以在
刑事訴訟中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但此非絕對的權力,仍應有制衡機制,立法機
關應就拒絕的要件、程序,增訂對總統的特別規定。
在法律公布實施前,就涉及在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的訊問、陳述,或
證物的提出、交付,須由總統就是否妨害國家利益作合理的釋明;否則,檢察官、法官可
斟酌個案,扣押文書物件,要求公務員就職務上秘密事項等說明。
總統對上述處分或裁定不服,可以向高院五名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異議或抗告;在合議
庭裁定前,前述對總統不利的裁定必應停止執行。
為尊重總統,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時,檢審應依保密程
序進行,且應特別考量是否會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
對於法院審理中的個案,大法官認為,當總統已提出的資訊,是否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
其保密作業辦法進行審理程序,要看總統有沒有依該法核定為國家機密。
如果總統沒有依法核定,就依一般的公開審判程序進行,但在訴訟中,總統可隨時作出核
定,或另外提出其他已核定的國家機密;此時,法院即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不公開審理,
但已公開進行的程序並不因而受到影響。
【2007/06/16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38906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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