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genderbb:原處分不存在,不受理,訴願法有規定。 05/27 23:22
→ leelee824:C,訴願法第八十二條 05/27 23:24
推 eva0617:我覺得題目有點不清楚耶沒說未為什麼決定 因為法條 05/27 23:28
→ eva0617:有說到[前項] 05/27 23:28
→ luxm:可是不受理和無理由是不同的吧!! 05/28 00:17
→ Noobungas:不受理是程序 無理由是實體決定 參82條的答案才正確 05/2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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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cd2121 (!?)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考題] 行政法考題
時間: Wed May 28 10:55:56 2008
※ 引述《luxm (new)》之銘言:
: 6.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形時,應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 A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人提起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B 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之事件卻提起訴願
: C 應為處分之機關於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
: D 對於已決定之訴願事件訴願人重行提起訴願
: A還是C呢?
: 為什麼?
A→訴願法§58:原處分機關對於訴願人提起訴願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若認
為訴願有理由,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解析:此條的意旨在於原處分機關"可以"在訴願人提訴願後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目的是為了讓行政機關再次審查自己作的行政處分有沒有錯,正所謂「知錯
能改,善莫大焉」,並可避免不要一下子就打行政爭訟,節省資源。
B、D→訴願法§77: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解析:此條在說明不按照規定來或訴願已確定或根本就沒有行政處分之存在,你還來這
提訴願的話,行政機關不會理你,就好像去麥當勞買排骨飯、用舊鈔買等情況,
店員是不受理的。
C→訴願法§82: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解析:此條在說明既然行政機關都知錯而悔改了,則訴願人就沒有理由再提訴願。
其實A和C選項的意思是一樣的,只是題目出得很爛,A選項應該把§58完整寫出來,
讓A選項只是在描述行政機關可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的規定,不然A和C只是換句
話說而已。
以上如有錯誤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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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4.13.219
※ 編輯: lcd2121 來自: 59.114.13.219 (05/28 10:59)
推 ShauHang:感謝分享 05/28 15:00
推 luxm:很讚喔! 05/28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