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CWck: 撤回相當請求,還要在六個月內再起訴的意思吧 07/18 17:16
推 kkahon: 推!也想了解。是否專指,訴之變更或聲明減縮,實質是訴 07/18 17:58
→ kkahon: 之撤回,但是時效不中斷,為例外。07/18 17:58
推 TangKelly: 這個起訴會不會是專指129I第三款 跟130.131有前置的請07/18 18:24
→ TangKelly: 求不一樣?07/18 18:24
推 zison: 語氣問題而已啦,其實它只是要說如果撤回的話,就是回到當07/18 18:56
→ zison: 初起訴時,繼續計算六個月。也就是說,雖然現在撤回了,但 07/18 18:57
→ zison: 快點再重新起訴還是可以的。07/18 18:58
→ zison: 跟這個判決有關的考點,是請求時點的問題。本案是用訴狀送07/18 19:00
→ zison: 達於法院時,當作請求的時點。但之後的實務見解是用送達債07/18 19:01
→ zison: 務人的時點,當作視同請求的時點。07/18 19:01
推 gamova520: 不負責任回覆:民法130條前段、131條前段,時效因「請07/18 22:21
→ gamova520: 求」、「起訴」中斷,兩條後段是指「義務人未起訴」或07/18 22:21
→ gamova520: 「撤回之訴確定判決」而擬制不中斷,所以判例中也解釋07/18 22:21
→ gamova520: 「法定期間內義務人另行起訴」、「不求法院判決意思而07/18 22:21
→ gamova520: 撤回不妨礙時效中斷=確定判決而撤回則不中斷」應該是07/18 22:21
→ gamova520: 相符的,這樣不曉得對不對,請指教 07/18 22:21
經過各位先進的討論,小弟已經有相當程度的瞭解了,真心感謝各位的回覆哦!
※ 編輯: RichyDeng (111.83.135.69), 07/19/2018 01: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