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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goodid (nogoodid)》之銘言: :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嗯,那請問一下,可以看我的唸法對嗎... : 我是會先背法條,然後看書理解法條背後需要知道的東西 : 再看與此法條相關的題目....再把答案背起來.... 為什麼要背答案?而不是推出答案?!   : 可是這樣我發現對解釋名詞的題目蠻有用的,可是對那種有甲乙丙 : 的題目好像就沒啥路用...   哦!我不知你是怎樣理解我的意思的。   我的意思在於平常就須把構成概念的點注意好,才不會以不精確的觀念來分析題目。 而你好像把我的話理解成:解釋名詞這樣偏狹的學習法。   舉民法上之無因管理而言:不是叫你用法律定義的一句話來說明它。   如只會把民法一百七十二條死死地搬出來臭屁你懂(其實完全不懂): 無因管理乃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也。   而是能夠仔細地探究無因管理之性質,成立與生效要件或類似法律關係。 如看到題目講到甲為香蕉攤販某日因有急事,乙見狀替甲賣而得價金之法律關係。 這時你的反應不是逕定乙為無因管理, 而且把法條的主詞改掉就結束題目(這樣解題大家都會,何必念教科書?) 而是開始審查無因管理成立要件,再得出其確係無因管理。 例如你應先開始審查: (一) 甲乙間是否成立五百四十六條之委任關係?   得出委任契約不成立,乙自無全償權及費用償還權。   (二)   第一步請求權基礎不存在,才是再問有無成立無因管理之可能。   這時你再審查下列數點,得出是否成立無因管理。 1.乙是否管理他人事務。 2.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此時第一點就剛好先被你證明) 3.乙是否有將販售利益歸諸本人之意思。    (如果你只會硬套法條,在考卷上只說乙確有為他人管理之意思,卻未    依不同題目明究是否有將利益歸諸甲的意思,則你可能分數不高,甚至    答錯。)   4.管理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其意思。 (如果你只會硬套法條,在考卷上只寫乙的管理確有利於本人且不違反    其意思,一樣分數不高,甚至答錯。因為若你在學習時未明究本要件,    當你看到乙之販售結果對甲不利時,你就會以為其不利於本人而答錯。    因為本要件在指當時管理事務之承擔有利於本人,結果是否有利於本人    ,既非當時所能預見,則非在此範圍。   所以我的建議怎會是叫你只會解釋名詞或直接套法條臭屁呢?   此外,我說學好那位高台大研究生的作法對其他考試有利,這要怎麼說?   像是判斷刑法中之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就很有用。   比如丙攻擊乙情甚急,甲為救乙父,開槍對丙為防衛行為而誤殺乙,   該主張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   這時就有人說可主張正當防衛阿,這很明顯在平常唸書時不用功才會這樣說。   因為正當防衛成立要件有下面三種:   (一)現在不法的侵害。   (二)防衛行為。      (防衛行為只能對加害者為之,不能對乙為之。如果你沒有這概念,      你就是以為乙有防衛行為,你的違法性審查就寫錯而零分。)   (三)防衛意思。      (防衛意思有認識已足,不以有防衛意圖為必要。如果你沒有這概念,      就會說甲只有防衛認識而沒有防衛意圖,所以沒有防衛意思。結果你的      答案就會寫錯) 還有人根本隨便審查違法性事由, 人家現在學說進步到審查違法性要像審查構成要件般嚴格。 也就是我也要審查如(一)(二)之客觀要件與(三)之主觀要件,   就是有人不知道還要審核防衛意思就能推出正當防衛的結論。   假若不能以正當防衛,那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然後你再依上面方法一一審查,得出可主張或不可主張的結論。   而不是以你的模糊法律概念或你的直覺或你的套套法條法,   來分析題目,當然也跟解釋名詞毫無關係。   最多在最後你再寫寫實務處理方式,讓評審委員高興一下。      所以答案是要用推理的,   而不是你在某天看到某跟這很類似的題目解答說是不當得利就不當得利,   通說是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你就在考卷未經推論就跟人說一說二,   所以我不知你到底要背什麼?背出來難保你的答案是正確的。   或者沒有自己的理論基礎與分析體系,背那些通說有何意義。 是故要你學的:就是先建立自己的分析體系,   看到題目可以套進這些你自己學來的公式解題,   而不是從頭到尾都在背通說,都在背題目。   那你的國考就完蛋啦!                     : 可以說一下準備民法的方法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96 ※ 編輯: changLa 來自: 140.112.214.196 (05/14 19:35)
guardian93:狂推阿,但是民法概念太多了 XD 211.74.95.116 05/14
nogoodid:謝謝,我準備的方法的確太膚淺了,感謝賜教 210.85.137.77 05/15
changLa:如果只是司法四等考試就不用這樣準備 140.112.214.196 05/15
> -------------------------------------------------------------------------- < 作者: changLa (-六角-)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民法 時間: Sat May 15 02:46:23 2004 ※ 引述《nogoodid (nogoodid)》之銘言: :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嗯嗯,我準備的是高普考的財稅行政,而且,我是打算當完兵再考的 我所言是針對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或高考法務類科的準備而來, 這些細處都是要上考場的人,在模擬作答時都會注意到的。 高考三級雖不比司法官特考簡單,但依考項不同,重點當然不在民法。 : 而且像一些東西我覺得考的很細,真的要地毯式準備...可以嗎? 我覺得既非考司法官,就沒這必要,你還是專攻其他考科投資報酬率較高。 先聲明:這樣的唸書方式是一天唸書時數達十二小時以上才有可能辦到,  雖耗時耗心血,但可擔保你的實力夠強,並在司法官特考中脫穎而出。 你的考試我認為看民法概要和民法總則兩本書就夠了! : 就拿"死亡宣告"來說,我有瞭解它的"立法目的" "構成要件" "法律效力" : 本來以為這樣就夠了,但是卻看到歷年題目有一題是這樣考的 : "甲遭受特別災難多年後,其配偶不願申請死亡宣告,請問檢察官得否向法院申請死亡宣 我只能跟你說這是冷門題目,而且也沒有鑑別度。 反而是考司法官的人不會去注意這些題目,而有被打成是拿來考四等特考的肉腳題之譏   而且你提的這題目有何難?何況你的答案也並沒有錯,就算忘了立法目的也沒關係。  而且你的問題也不是你念的不夠細,而是出於人有遺忘的特質,  考前多做題目就是不斷地提醒複習,以免真正拿到考卷時腦筋一片空白。   治本之道只要在考前幾天大綱式的閱覽或考前剛好看到即可。  不須過於自責。 : 我看到真是傻眼,我自己寫的話大慨只會寫說"根據構成要件......符合,所以檢察官 : 得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 答案則是多了"依據立法目的,失蹤者法律關係若長期陷入不確定關係 : 則對利益關係人和社會秩序皆有不良的影響,所以檢察官為了維護社會公益 : 可代表國家獨立申請,不受利害關係人意見拘束......"  會寫這些也沒什麼。我是建議你就算你沒看過立法目的,  這些東西在考場要掰也是掰的出來,而且也一定拿的到分數。 : 天啊,如果沒是先看過答案,我還真答不出來(雖然我明明會立法目的和構成要件) : 是我唸的還不夠細嗎? 還是說這個其實應該是能夠用推出而我漏推的呢  什麼叫做細?什麼叫做廣?真正要跟你考細的不是這樣。 如考官會問你:  請試述各國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與其效力之對應關係或衝突? 並提出你對我通說對其認定之看法。 大致作答順序:  (一)  舉幾個國家的民事法上,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與死亡宣告效力之關係。  如為何採視為主義的國家,多有死亡宣告之訴;而採推定主義的國家,為何  他們沒有死亡宣告之訴。  (二)  我國通說採推定主義,但為何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之程序管道。  (三)  我國應重新賦予死亡宣告之效力,為推定還是擬制效力?  (四)  就現行民事訴訟法上,有無必要刪除撤銷死亡宣告之條文。  或者考官問你:  關於死亡宣告之效力認定,對善意第三人之利益保護有何影響?  試就現行法論之。  大致作答順序:  (一)  我國民法關於死亡宣告之認定是採推定主義還是視為主義。  (二)  我國民事訴訟法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所要保護的對象與利益。  (三)  善意第三人能否受到保護,未提起該訴有何不同結果。  (四)  建議與看法。 此時你沒看書不要緊,連吹都吹不出來才慘。而且這些問題,帶有更深 一層的思考,平常只會埋頭背書,從不思考或多方閱讀的人就會死在這 裡。 至於你的問題,跟這類問題比較起來真是小巫見大巫。 不需融會貫通,也不需額外思考,只要考前背過即可。 就像人家問你:一般人失蹤期間達多少年就可提起死亡宣告一樣無聊。  不過卻有不少人以此自傲自己懂很多便是。    此外,我說的記要件的內涵不是只有記耳, 你還要瞭解其內涵與其合理性。 如前文我舉的無因管理之管理人意思,為何有利說認為不兼及管理事務之結果。 為何不能兼及管理事務之結果,你平常唸書就得自行思考, 如不利於管理人吶,不利於助人風氣的發揚阿等等。 這樣記東西才有意義,唸書才有自己,而非全是通說卻沒了批判空間。 : 感覺真的很困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96
ahoneycat:高普的民法是真的沒考這麼難啦.. 218.167.175.164 05/15
ahoneycat:不過範圍不只是民法概要跟總則 218.167.175.164 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