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yilin (心意的兩個心願)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Re: [請益] 89年律師民法考題的小疑問
時間Tue Feb 26 02:54:31 2008
※ 引述《keepnow (小綾)》之銘言:
: 89年的律師考題
: 甲向經營中古車行之乙購買A車.翌日甲告知乙其已將該車贈與於丙作為生日禮物,
: 並約定丙有直接對乙請求給付之權利.丙自乙受領A車後某日駕車前往陽明山賞櫻,
: 於馬槽附近發生車禍,丙受傷,車半毀.經查車禍發生之原因係因A車曾經泡水,機件
: 故障所致,代理乙出售A車之店員丁明知該車泡水之事,而對乙保證未曾有泡水之情事.
: 想請問
: 在論及丙得對乙主張之權利時
: 除了契約責任部份360+224,227+224之外
: 可否提及188,而簡單論述乙與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呢?
: 本題是否有188之適用呢?
: 因為翻閱各家解答都僅提到,丙對乙可依184請求.
: 那188呢?
經查該題目為:
(二)丙得對乙主張何種權利,其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及競合關係。
→亦即該題主要爭點在於丙對乙得就人傷(瑕疵結果損害)主張之
1.不完全給付(契約責任)
2.侵權行為 (侵權責任)
二者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問題。
○因題目已明確限定作答爭點範圍→且本題為第一題(傳統編排應在考民總,而非債)
時間允許的話,若你要在此部分一併述及:
在丙對乙成立§184之前提下,若此亦符合§188之要件,則丙得請求丁及乙連帶負責。
→但此究非本題主要爭點,筆者認為二、三行帶過即可(時間不夠,就不要寫!)
PS:
若你要參考關於民法第188條完整解題架構的話,
新近考古題建議可參照﹝95年律師民法第二題﹞
--
幸福 遙不可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7.71
推 keepnow:謝謝你.. 218.168.77.96 02/26 08:14
→ keepnow:不過..若符合188之要件..應連帶負責之主體 218.168.77.96 02/26 08:14
→ keepnow:是否應是乙丁..而非甲乙? 218.168.77.96 02/26 08:15
※ 編輯: sinyilin 來自: 61.230.79.11 (02/26 14:02)
→ sinyilin:恩 61.230.79.11 02/26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