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Examin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請問一下 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 有所謂的代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但今日在看題目的時候, 發現類似情況下, 有所謂的本位繼承說與代位繼承說。 代位繼承的要件, 乃被繼承人之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通說還有同時) 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 而現舉一例, 甲有乙、丙二子,乙有 A、B、C 三子,丙有 D 一子。 設乙、丙二人均先甲而死,甲死亡時有遺產 1200 萬元, 問 A、B、C、D 四人究竟如何繼承甲之遺產? 此題若採本位繼承說, 本位繼承說乃指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僅有一人或是 所有較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本得以其次順序繼承人的固有地位繼承,性質上為 「本位繼承」,不生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代位繼承問題,故 A 、B、C、D 四人平均繼承甲的遺產 1200 萬元,各得 300 萬元。 但若此題採代位繼承說, 則由 A、B、C 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 600 萬元,A、B、C 各繼承 200 萬元。 原屬丙的應繼分 600 萬元,則由 D 代位繼承,D得 600 萬元。 想請教一下各位板友, 我國實務和學說多採哪一說呢? 也就是何說為我國通說呢!? 煩請各位板友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3.85
klowa:我的課本說通說是採本位 即固有權說.. 07/07 21:09
braveryhyde:林秀雄老師採後者,我覺得後者較正確 07/07 21:13
braveryhyde:而且推文是不是有點誤會原PO問的問題? 07/07 21:14
Karling:是不是親等不同才有代位繼承的問題,所以我的答案比較傾向 07/07 21:25
Karling:A.B.C.D均分~ 07/07 21:27
Karling:我不知道能不能類推~如果今天乙.丙是拋棄繼承權,是均拋下 07/07 21:29
Karling:本行的做法是A.B.C.D均分啦~ 07/07 21:29
DreamOfPilot:我個人是傾向代位繼承說對繼承期待權較尊重也較公平 07/07 21:56
DreamOfPilot:我個人的想法啦@@ 07/07 21:56
Karling:原來我的說法是戴東雄的看法~^^"".不過林秀雄比較有名~ 07/07 22:08
Karling:不過爬了一下別版,好像是林的看法是普遍被支持的 07/07 22:09
issily:通說是後者 07/08 07:49
issily:前者的話誰生的多就贏了XD 07/08 07:50
> -------------------------------------------------------------------------- < 作者: braveryhyde (I love u,darling)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請益] 一個很簡單的繼承問題 時間: Mon Jul 7 22:02:36 2008 ※ 引述《DreamOfPilot (司特加油!)》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 : 有所謂的代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 但今日在看題目的時候, : 發現類似情況下, : 有所謂的本位繼承說與代位繼承說。 : 代位繼承的要件, : 乃被繼承人之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通說還有同時) : 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 : 而現舉一例, : 甲有乙、丙二子,乙有 A、B、C 三子,丙有 D 一子。 : 設乙、丙二人均先甲而死,甲死亡時有遺產 1200 萬元, : 問 A、B、C、D 四人究竟如何繼承甲之遺產? : 此題若採本位繼承說, : 本位繼承說乃指被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僅有一人或是 : 所有較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直系血親卑親屬本得以其次順序繼承人的固有地位繼承,性質上為 : 「本位繼承」,不生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代位繼承問題,故 A : 、B、C、D 四人平均繼承甲的遺產 1200 萬元,各得 300 萬元。 : 但若此題採代位繼承說, : 則由 A、B、C 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 600 萬元,A、B、C 各繼承 200 萬元。 : 原屬丙的應繼分 600 萬元,則由 D 代位繼承,D得 600 萬元。 : 想請教一下各位板友, : 我國實務和學說多採哪一說呢? : 也就是何說為我國通說呢!? : 煩請各位板友指教。 : 謝謝! 我印象中的幾個點,讓我學到的應該是採後說 1.前者可能導致道德風險 基本上假如今天乙不是因為死亡而沒辦法繼承 而是因為殺害甲而不得繼承 但是卻因為乙喪失繼承權,使得乙的兒子能夠跟丙平均分配 此時不僅使丙的應繼分變少,還有可能有另一個風險 今天乙不昰殺害甲 而是威脅甲或是竄改甲的遺囑,把所有遺產都歸於乙 假如沒被發現,則乙有可能全部拿走(假如丙不計較或不知道特留分) 縱使被發現,乙喪失繼承權,還是回到第一段 丙不管怎樣都是吃虧 會變成,兒子生得多或是先殺老爸的先賺到 2.原PO只說甲有乙丙兩兒 但卻忘記,假如甲有一個配偶a 則本來他可以跟乙丙均分遺產 卻因為他的兒子死亡、或是做錯事情 導致他的遺產數額變少,這樣並不公平 總之,採取前說會導致上述兩個不公平的結果 因此沒記錯林秀雄老師採取的是後說 -- You were the "chosen one"!!!! ▁▁▁▁▁▁▁▁▁▁▁▁▁▁▁▁▁▁▁▁▁▁▁▁▁▁▁▁▁▅╴█████████████████████████████ ⅢⅢ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06.221
braveryhyde:論點有些昰林秀雄老師上課所提出,只是過太多年 07/07 22:16
braveryhyde:所以我也不太敢肯定@@ 07/07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