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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到兩則新聞,苦思許久,就教版上各位先進: 題一: 甲發現夾娃娃機故障,不用投錢也能操作,免費抓到飽。律師表示認為,這位甲在沒有破 壞機台的情況下取物,竊盜罪恐怕無法構成,業者倒是可以依《民法》上不當得利的規定 ,請求這位爸爸返還物品。【佛系娃娃機抓免錢,父女3人抓好抓滿】 試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或其他犯罪)?律師之說法,是否有理由? 題二: 無人看守的誠實商店,由消費者自行挑選喜歡的產品,並自己決定價錢,投入錢箱。甲挑 選商品若干,不留一毛即自行離去。【誠實商店拿物不付錢老板嘆,警逮二嫌送辦】 試問:甲是否成立竊盜罪(或其他犯罪)? ---- 除想就教這兩則案例是否成立犯罪外,更想問兩者的案例事實在法律上有何不同? 希望版友賜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7.5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501056.A.38E.html
ablecoxjoe: 竊盜跟破壞機台沒關係吧 07/14 01:04
ablecoxjoe: 爭點應該是加重部分結夥未成年算不算在內XDD 07/14 01:06
zison: 眼睛超尖,你這個叫「爭點的逾越」XD 07/14 01:27
pinhanpaul: 我後來覺得,題一應構成竊盜要件,但是不能構成刑法第 07/14 01:40
pinhanpaul: 339條之1的要件,因為行為人並沒有使用「不正方法」使 07/14 01:41
pinhanpaul: 機器陷於錯誤(但這是學理見解,我查的實務見解都認為 07/14 01:42
pinhanpaul: 這種叫不正方法)。而就竊盜罪而言,甲破壞物之監督關 07/14 01:43
pinhanpaul: 係另行建立自己對物之監督支配關係,且一般情形下,多 07/14 01:44
pinhanpaul: 數人都會覺得這種免費大放送應該不太可能,甲自存有知 07/14 01:44
pinhanpaul: 與欲的的未必故意存在,故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應論 07/14 01:45
pinhanpaul: 竊盜罪。 07/14 01:45
pinhanpaul: 黃榮堅老師在刑罰的極限裡也有提到類似的案例,投幣式 07/14 01:46
pinhanpaul: 飲料機故障,投十塊結果掉兩瓶,算是竊盜還是詐欺機器 07/14 01:46
pinhanpaul: ?基於行為人並沒有使用任何方法使機器陷於「錯誤」, 07/14 01:47
pinhanpaul: 故不能論以詐欺機器得利罪(刑法339-1或339-2),應回 07/14 01:47
pinhanpaul: 歸竊盜罪的本質探討,東西原本就不屬於行為人所有,行 07/14 01:48
pinhanpaul: 為人卻執意取之,自然應論以竊盜罪。 07/14 01:48
pinhanpaul: 至於第二題就有點爭議,因為題旨說「自己決定價錢」, 07/14 01:49
pinhanpaul: 而價錢並未指明不能為「零元」,此時難認為行為人有主 07/14 01:49
pinhanpaul: 觀意圖,基於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推定無犯意,故不符 07/14 01:50
pinhanpaul: 竊盜罪之要件,故行為人無罪。 07/14 01:50
pinhanpaul: 打了好多,抱歉,我剛喝了點黑牌約翰走路,好喝... 07/14 01:51
zison: 因為設備故障投十元掉兩瓶的例子,如果行為人因此而重複投 07/14 01:51
zison: 幣,法律評價上會有不同嗎?夾娃娃的例子比較像是這樣。 07/14 01:51
zison: 不會,感謝你的分享,剛剛剪到你推文,不好意思。 07/14 01:52
pinhanpaul: 不會,只要有威士忌,一切好說,嗝...要不要來一杯 07/14 01:53
pinhanpaul: 我認為威士忌是全世界最棒的飲料了,其他的都應該廢除 07/14 01:54
currry: 第一次無罪 第二次就詐欺了 07/14 02:43
CCWck: 上次有個新聞是打開機器調整位置,再投幣抓娃娃,這也很難 07/14 06:04
CCWck: 論罪 07/14 06:04
zeroterry: p大的論述真精彩,我考前是不是也該來兩杯威士忌再上呢 07/14 06:51
zeroterry: ! 07/14 06:51
zeroterry: 我也開始跟z大一樣從新聞找爭點後,真的能理解實務為什 07/14 06:57
zeroterry: 麼大都偏客觀理論,主觀面除了實際難操作外,結果也容 07/14 06:57
zeroterry: 易悖離大眾的法感情 07/14 06:57
eviltool: 謝謝p大,學到不少 07/14 08:43
※ 編輯: zison (175.97.51.90), 07/14/2018 09:05:49 剛剛把詐欺的爭點想成竊盜了,自刪... ※ 編輯: zison (175.97.51.90), 07/14/2018 09:30:30
sa12e3: 如果今天此案例發生在於有投入少許金額,例如10元,再進 07/14 10:41
sa12e3: 行此動作是否可構成竊盜罪等罪行? 07/14 10:41
※ 編輯: zison (175.97.51.90), 07/14/2018 11:50:21
zison: 可以請問currry大認為題一無罪的理由嗎? 07/14 11:52
Bluesemen: 自己決定價錢,依「社會通念」會認為零元?是依你自己 07/14 12:44
Bluesemen: 通念吧? 07/14 12:44
Bluesemen: 題二為何成立詐欺我也想知道,怎麼推都不可能構成阿 07/14 13:13
tp6m4g0: 第二題換成以前夜市無人盜版攤販 07/14 13:58
manlike: 第一題看行為人有無認識機器故障吧,投飲料機掉兩瓶也是 07/14 16:00
manlike: ,須先舉證,否則無罪推定。 07/14 16:00
甲主觀上是有認識的,發現故障後,夾好夾滿。本題的主要爭點在竊盜的要件,而非故意。 我目前還是無法參透破壞機器與竊盜的關係。竊盜是以和平的方式破壞他人的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除非認機器故障後,原本的監督權人即已喪失對該物的持有關係,否則難認行為人所為非屬破壞他人持有之方式。但監督權人的持有關係是否真的因此而喪失,我法感過不去。好像如果我家門鎖壞掉、大門沒關,你進來取物就不算竊盜一樣,不懂不懂。 ※ 編輯: zison (175.97.51.90), 07/14/2018 17:45:56
manlike: 這情形沒有喪失物權爭點,玩夾娃娃機就像買東西,娃娃機 07/14 18:18
manlike: 是販賣工具,行為人並不須對夾娃娃機有專業認識便可使用 07/14 18:19
manlike: 故當夾娃娃機故障時,行為人並不能有所認知而認知為正常 07/14 18:21
manlike: 故不可歸責於行為人,而機器之正常運作為賣家須自行負責 07/14 18:24
Bluesemen: 題一我覺得是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理由同上。 07/14 18:27
manlike: 且有認識到機器故障之風險。刑法上可以無罪,但是賣家或 07/14 18:28
manlike: 可提民事賠償,依不當得利要求返還超過合理範圍之損失。 07/14 18:29
想跟M大釐清一下,您的意思是「行為人沒有認知到故障但不可歸責」,還是指「行為人即使有認知到故障,但因該故障不可歸責於行為人故不成立竊盜」? ※ 編輯: zison (175.97.51.90), 07/14/2018 18:38:29
aaaaaz22: 第一題我覺得是侵占遺失物欸...夾娃娃機不慎壞掉跟自己 07/14 18:34
aaaaaz22: 弄丟東西根本沒兩樣了,就只隔著玻璃和機械而已,所有權 07/14 18:34
aaaaaz22: 人真的還有持有關係嗎? 07/14 18:34
aaaaaz22: 又以p大案例而言,投幣掉兩罐,如果不是投幣人取走,而 07/14 18:34
aaaaaz22: 是往來的路人取走,我個人認為應該是侵佔遺失物;反過來 07/14 18:34
aaaaaz22: 說,除了真正所有權人之外,誰取走根本無所謂了,評價上 07/14 18:34
aaaaaz22: 應該一致,個人認為投幣人也是侵佔遺失物。就很像提款機 07/14 18:34
aaaaaz22: 自己吐太多錢一樣~ 07/14 18:34
aaaaaz22: 再者,本題跟提款機案例不同的地方是,提款機通常會討論 07/14 18:34
aaaaaz22: 「第二次以後繼續提款」的行為,提款機雖然吐鈔異常,但 07/14 18:34
aaaaaz22: 仍然要依照機器的使用方法(放卡片輸入密碼)才給錢,銀 07/14 18:34
aaaaaz22: 行應該還有持有關係;對比到娃娃機,我不確定新聞中狀況 07/14 18:34
aaaaaz22: ,但如果機器可以無限被操作,那我認為持有關係早已消失 07/14 18:34
aaaaaz22: 殆盡,無論第幾次都只是侵占遺失物。 07/14 18:34
aaaaaz22: 不過考量到出題老師的配分,我還是會讓他成立竊盜罪,才 07/14 19:04
aaaaaz22: 能討論加重竊盜的爭點(走火入魔XDDD) 07/14 19:04
zison: 兩個女兒都這麼可愛,想到加重竊盜的都很壞~~~ 07/14 19:06
aaaaaz22: 至於怎麼讓他成立竊盜罪,我可能會從行為人主觀層面下手 07/14 19:08
aaaaaz22: ,闡述被告並未認識到該物為「遺失物」,而是他人所監督 07/14 19:08
aaaaaz22: 的物品,然後持有關係含糊帶過避免自打嘴巴這樣XD(可能 07/14 19:08
aaaaaz22: 可以寫現在夾娃娃機都有監視器、地面固定鎖住機台之類的 07/14 19:09
aaaaaz22: ,確保監督財產的措施...講一講我又變得好支持成立竊盜 07/14 19:09
aaaaaz22: 惹XD) 07/14 19:09
zison: 我怎麼想都是竊盜,但律師講得這麼具體,我實在無法理解 07/14 19:15
aaaaaz22: 我的思考:如果今天貨品都掉在出貨口被被告拿走的話,成 07/14 19:26
Bluesemen: 竊盜罪不會構成,實務結論會偏向339-1;學說結論傾向侵 07/14 19:27
Bluesemen: 佔遺失物罪。 07/14 19:27
aaaaaz22: 我的思考:如果今天貨品都掉在出貨口被被告拿走的話,成 07/14 19:30
aaaaaz22: 立侵占遺失物應該無疑;今天機器任你夾,這就是夾娃娃機 07/14 19:30
aaaaaz22: 特有的「保證取貨」功能呀,雖然還需要一點點「技巧」, 07/14 19:30
aaaaaz22: 但我認為放在玻璃窗內跟放在出貨口沒兩樣了。 07/14 19:30
ablecoxjoe: 這真的算是遺失物嗎@@好難 07/14 21:18
pinhanpaul: 遺失物須因非持有人本意而脫離持有,東西還在夾娃娃機 07/14 22:49
pinhanpaul: 內,還有一層物理上的隔絕,似乎不能論以遺失物;至於 07/14 22:50
pinhanpaul: 掉出洞口,自然是遺失物;但落在洞口,尚未取出的物品 07/14 22:52
pinhanpaul: ,到底原物品的監督支配關係還在不在?我還無法明確了 07/14 22:53
zison: P大又開始喝了@@ 07/14 22:53
pinhanpaul: 解,但是從夾娃娃機的設計來看,依一般使用方法,夾出 07/14 22:54
pinhanpaul: 而掉到洞口的一瞬間,應該就是機台主人有意使玩家自由 07/14 22:55
pinhanpaul: 取出,故性質上似乎可認為雖然還沒拿出洞口,但機台主 07/14 22:55
pinhanpaul: 人已經對原物品失去持有關係了 07/14 22:57
pinhanpaul: 沒有啦,今天喝台啤而已哈 07/14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