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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 下面是出自撲馬刑法分則中的練習題 甲決意殺害A,於是唆使與A有仇對A亦有殺意的乙(乙是A的弟弟)持刀將A殺害,並指明 可以殺害的地點及凶器。乙出發後,在附近的咖啡店等待時機,未料A突然出現並攻擊乙 ,欲置乙於死地,乙基於傷害故意持刀刺向A的腹部,A因失血過多死亡。問甲、乙罪責? 擬答的部分 首先乙因爲得主張正當防衛 所以不成立傷害致死 但成立殺人預備犯 我有問題的是 撲馬老師說 甲唆使乙的行為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在討論甲是否符合成立共同正犯的前提時 「乙雖然可主張正當防衛,但阻卻違法具相對性:乙之阻卻違法並不可套用至甲,故若依 學說跟實務承認傷害致死可成立共同正犯,某甲於重合範圍內仍可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 犯。」 上面這一段我有點不太懂意思 是說因爲阻卻違法是針對正犯乙本身,所以甲這個共同正犯不適用嘛?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指教 謝謝你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56.2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31837464.A.F61.html
zison: 對07/17 22:41
steAnl03: 為什麼乙會成立正當防衛啊?不是誤想防衛嗎?07/17 22:49
zison: A真的是要攻擊乙,有防衛情狀,所以不是誤想防衛。07/17 22:50
SCUEDDY: 乙有成立正當防衛嗎?07/17 23:14
SCUEDDY: 題幹看不出有防衛意思07/17 23:14
zison: 可以不用太在意那個點,它只想說明阻卻違法事由不共用而已07/17 23:36
zison: 相較之下,我覺得用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的定位更不明確07/17 23:38
撲馬老師是這麼說的 首先乙本來就有殺意 教唆犯就不成立了 再者老師引用釋字109 認為甲指明犯罪地及凶器,係事前參與犯罪計劃 乃共謀共同正犯 最後是主客觀擇一標準 認為甲是以自己犯罪意思為行動 所以成立共同正犯
GA448155: 因為是甲教唆的吧。07/17 23:52
GA448155: 我今年也要準備明年警察考,順便給自己練習一下。07/17 23:52
老師說這題是司律難度 一起加油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7/2018 23:57:32
GA448155: 所以說,A最後還是被乙殺了,所以甲成立殺人既遂的共同07/17 23:54
GA448155: 正犯,科以通常之刑。07/17 23:54
應該是不用提到科以通常之刑 本來就是純正身份了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7/2018 23:59:03
pttallen: 甲乙是兄弟 不用先迴避防禦嗎? 07/17 23:59
有喔 要考慮合宜性 但因為乙已經面臨生命危險 此種情況要求防衛者須迴避並不合理 所以該正當防衛仍有效
GA448155: 乙的話就分開討論的樣子,乙是因為正當防衛,才刺死A的07/18 00:00
GA448155: ,所以成立殺人既遂的,但可以主張正當防衛,所以刑責得07/18 00:00
是討論傷害致死 不是殺人既遂 題目有說傷害故意
GA448155: 以減輕把?07/18 00:00
GA448155: 另外,乙是不是有算間接故意。07/18 00:00
GA448155: 突然想到,乙和A有血親關係欸,是不是還可以成立某一條07/18 00:01
兄弟的話不會成立刑法上的加重事由
GA448155: 。07/18 00:01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8/2018 00:03:28
pttallen: 合宜性 中所謂的最近親屬攻擊 是只有直系血親嗎 07/18 00:03
艾倫老師的課本是寫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如父母、夫妻、子女 所以應該不限直尊親屬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8/2018 00:06:47
chumebear: 依題示,乙對甲的不法侵害的確有防衛意思也有防衛情狀 07/18 00:05
chumebear: ,若是乙不能主張對甲正當防衛,那唯一原因就是原本甲07/18 00:05
chumebear: 乙兩人是欲殺A的共同正犯,而這兩件事有互斥嗎?07/18 00:05
我po文其實原用意就是想了解甲是否成立故意既遂跟阻卻違法這兩個點~
pttallen: 兩行為分別成立 預備殺人 和傷害致死(阻卻) 這樣嗎07/18 00:08
對 因為前面在咖啡店等待的時候還是殺人決意 但正當防衛的時候是傷害故意 應可認為時空間不密接,係兩行為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8/2018 00:10:23
pttallen: 喔我發了廢文07/18 00:09
不會不會 一起討論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8/2018 00:12:08
lingray: 喔喔我看錯了,抱歉,請把我的相關推文全刪好嗎?謝謝07/18 00:22
沒關係 好的~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8/2018 00:29:48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8/2018 00:30:38
dreamsletter: 想想看共同正犯的意義是什麼 意思聯絡 行為分擔07/18 00:51
zison: 這樣要成立教唆犯好難喔,一個不小心就共同正犯了07/18 00:53
zison: 通通抓去做雞精~~~07/18 00:53
dreamsletter: 既然在該犯罪計畫中 乙的部分是實行殺害A 那麼當乙 07/18 00:54
dreamsletter: 實現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該當後 一部既遂全部既遂 而 07/18 00:54
dreamsletter: 阻卻違法是發生在乙身上 而非甲 07/18 00:54
dreamsletter: (我講的有點怪怪的 反正重點就是一部既遂全部既遂07/18 00:56
dreamsletter: 那是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 違法性跟責任當然是個別 07/18 00:56
dreamsletter: 的去討論)07/18 00:56
zeroterry: 這題因為甲後來有指明殺害方法,具備犯罪支配力或是構07/18 07:40
zeroterry: 成共謀,而成立共犯;若除去後段描述而成為只有加強犯07/18 07:40
zeroterry: 意的幫助犯,那麼評價上還會一樣嗎?會不會只論277II?07/18 07:40
axis0801: 甲應該不符合具備支配力的間接正犯,甲乙兩人皆有殺意,就07/18 08:34
axis0801: 已成立主觀構成要件,甲還提供乙工具和方式,因此有犯意聯 07/18 08:36
axis0801: 絡,勢必一定是共同正犯,而非共犯(教唆/幫助)。然後另一07/18 08:39
axis0801: 重點是阻卻違法是相對性的,先把甲遮住,來看乙&A的關係 07/18 08:42
zeroterry: 啊我打錯了,常把共同正犯寫成共犯,法律麻瓜常犯錯誤07/18 08:55
zeroterry: 我好奇的是 這題甲的情況若為幫助犯的話,評價相同嗎? 07/18 08:57
frank8233: 撲馬書上寫教唆犯需要犯意惹起吧07/18 09:02
ILoveMegumin: 這個為什麼可以成立正當防衛?07/18 09:02
ILoveMegumin: 客觀上雖有防衛情狀 但主觀上沒有防衛意思 這只能07/18 09:03
ILoveMegumin: 算偶然防衛吧07/18 09:03
ILoveMegumin: 偶然防衛的話 就用既遂解決理論處理07/18 09:04
ILoveMegumin: 而乙當下出於傷害故意是確定的 至於A的死亡結果應07/18 09:48
ILoveMegumin: 該要探討乙有無遇見可能性及有無違背其本意07/18 09:48
ILoveMegumin: 判斷應成立傷害致死或殺人既遂 07/18 09:49
ILoveMegumin: 然後甲提供場所 也有殺人決意 並非幫助之意思 教唆 07/18 09:52
ILoveMegumin: 的部分 因為乙本身就有殺人決意 所以也非教唆 應該 07/18 09:52
ILoveMegumin: 是有犯意聯絡的共同正犯07/18 09:52
zeroterry: I大,我想應該是乙一開始是「殺人」故意去找A,但「未 07/18 09:52
zeroterry: 料」A「先」出手,而後乙以「傷害」故意反擊,主觀上犯07/18 09:52
zeroterry: 意跟動機已經不一樣,防衛意思題目沒給清楚,應該可以07/18 09:52
zeroterry: 罪疑唯輕推定有防衛意思。07/18 09:52
zeroterry: 「若」,甲為幫助犯,評價是否會一樣呢?07/18 09:55
ILoveMegumin: 如果判斷乙是傷害致死的話 我認為甲的部分算是不重07/18 09:56
ILoveMegumin: 要的因果關係偏離 應該還是殺人既遂 07/18 09:56
ILoveMegumin: 後來想了一下 我前面偶然防衛的論述應該是錯的 因07/18 10:30
ILoveMegumin: 為甲攻擊乙的情狀乙是有認識的 07/18 10:30
ILoveMegumin: *A攻擊乙07/18 10:30
zeroterry: 感謝 07/18 10:33
感謝以上前輩們的回應及意見 ※ 編輯: kobe30732 (42.76.156.205), 07/18/2018 12:15:53
GA448155: 所以有誰能統整一下,甲乙的罪啊,這題好混亂 07/18 19:45
GA448155: 乙的罪是,正當防衛+過失+普通傷害第二款至重傷嗎 07/18 19:47
GA448155: 然後甲算是共同之正犯,畢竟是他唆使,而且目標一致,也 07/18 19:52
GA448155: 有達到目標,只是看乙的罪責,成立共同正犯而已,還是甲 07/18 19:52
GA448155: 無罪? 07/18 19:52
GA448155: 因為突發狀況是,A自己砍過來,乙才突然基於正當防衛反 07/18 19:54
GA448155: 擊,只是不能完全無罪。 07/18 19:54
GA448155: 這個時候是不是情況就改變了?甲是不是無罪? 07/18 19:54
GA448155: 因為法律不能處罰思想犯。 07/18 19:54
GA448155: 我想知道正確答案 07/18 19:55
GA448155: 甲的定罪,是不是看法官啊? 07/18 20:03
GA448155: 有罪的話就是殺人既遂之正犯。 07/18 20:03
GA448155: 要不然就是無罪,思想犯。 07/18 20:03
GA448155: 因為今天不論甲有沒有殺人意圖,當乙走過去,A就自己先 07/18 20:05
GA448155: 砍過來。 07/18 20:05
GA448155: 法律不能處罰思想犯? 07/18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