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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一般係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以適用於機關內部為多; 作用法則以對外施行為主。 換言之 行政機關僅得依作用法,不得依組織法內,有關權限之規定, 而訂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法規命令。 如警察機關等,必須經常使用干預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手段, 則因而需要明確的授權作用法! 如釋字第535號解釋在案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組織), 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作用)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 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警察勤務條例既有行為法之功能,尚非不得作為警察執行勤務之行為規範。 參考自陳治宇老師所著行政法2-38頁 ※ 引述《xiens (lalala~)》之銘言: : 組織法具有劃定機關職權與管轄事務之功能 : 請問行為法和作用法是? : ex.警察勤務條例除有組織法之性質外,實兼具有行為法之功能 : 不了解這句話的意思 : 謝謝解答:) -- ◢◤ ◤◤◥ ▎◢◣ . . ˇ = ˙ ˙ω || 美樂˙ ˙ ψRBrid http://www.wretch.cc/album/minwe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