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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goodid (nogoodid)》之銘言: : ※ 引述《changLa (-六角-)》之銘言: : 嗯嗯,我準備的是高普考的財稅行政,而且,我是打算當完兵再考的 我所言是針對司法官、行政執行官或高考法務類科的準備而來, 這些細處都是要上考場的人,在模擬作答時都會注意到的。 高考三級雖不比司法官特考簡單,但依考項不同,重點當然不在民法。 : 而且像一些東西我覺得考的很細,真的要地毯式準備...可以嗎? 我覺得既非考司法官,就沒這必要,你還是專攻其他考科投資報酬率較高。 先聲明:這樣的唸書方式是一天唸書時數達十二小時以上才有可能辦到,  雖耗時耗心血,但可擔保你的實力夠強,並在司法官特考中脫穎而出。 你的考試我認為看民法概要和民法總則兩本書就夠了! : 就拿"死亡宣告"來說,我有瞭解它的"立法目的" "構成要件" "法律效力" : 本來以為這樣就夠了,但是卻看到歷年題目有一題是這樣考的 : "甲遭受特別災難多年後,其配偶不願申請死亡宣告,請問檢察官得否向法院申請死亡宣 我只能跟你說這是冷門題目,而且也沒有鑑別度。 反而是考司法官的人不會去注意這些題目,而有被打成是拿來考四等特考的肉腳題之譏   而且你提的這題目有何難?何況你的答案也並沒有錯,就算忘了立法目的也沒關係。  而且你的問題也不是你念的不夠細,而是出於人有遺忘的特質,  考前多做題目就是不斷地提醒複習,以免真正拿到考卷時腦筋一片空白。   治本之道只要在考前幾天大綱式的閱覽或考前剛好看到即可。  不須過於自責。 : 我看到真是傻眼,我自己寫的話大慨只會寫說"根據構成要件......符合,所以檢察官 : 得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 答案則是多了"依據立法目的,失蹤者法律關係若長期陷入不確定關係 : 則對利益關係人和社會秩序皆有不良的影響,所以檢察官為了維護社會公益 : 可代表國家獨立申請,不受利害關係人意見拘束......"  會寫這些也沒什麼。我是建議你就算你沒看過立法目的,  這些東西在考場要掰也是掰的出來,而且也一定拿的到分數。 : 天啊,如果沒是先看過答案,我還真答不出來(雖然我明明會立法目的和構成要件) : 是我唸的還不夠細嗎? 還是說這個其實應該是能夠用推出而我漏推的呢  什麼叫做細?什麼叫做廣?真正要跟你考細的不是這樣。 如考官會問你:  請試述各國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與其效力之對應關係或衝突? 並提出你對我通說對其認定之看法。 大致作答順序:  (一)  舉幾個國家的民事法上,撤銷死亡宣告之訴與死亡宣告效力之關係。  如為何採視為主義的國家,多有死亡宣告之訴;而採推定主義的國家,為何  他們沒有死亡宣告之訴。  (二)  我國通說採推定主義,但為何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之程序管道。  (三)  我國應重新賦予死亡宣告之效力,為推定還是擬制效力?  (四)  就現行民事訴訟法上,有無必要刪除撤銷死亡宣告之條文。  或者考官問你:  關於死亡宣告之效力認定,對善意第三人之利益保護有何影響?  試就現行法論之。  大致作答順序:  (一)  我國民法關於死亡宣告之認定是採推定主義還是視為主義。  (二)  我國民事訴訟法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所要保護的對象與利益。  (三)  善意第三人能否受到保護,未提起該訴有何不同結果。  (四)  建議與看法。 此時你沒看書不要緊,連吹都吹不出來才慘。而且這些問題,帶有更深 一層的思考,平常只會埋頭背書,從不思考或多方閱讀的人就會死在這 裡。 至於你的問題,跟這類問題比較起來真是小巫見大巫。 不需融會貫通,也不需額外思考,只要考前背過即可。 就像人家問你:一般人失蹤期間達多少年就可提起死亡宣告一樣無聊。  不過卻有不少人以此自傲自己懂很多便是。    此外,我說的記要件的內涵不是只有記耳, 你還要瞭解其內涵與其合理性。 如前文我舉的無因管理之管理人意思,為何有利說認為不兼及管理事務之結果。 為何不能兼及管理事務之結果,你平常唸書就得自行思考, 如不利於管理人吶,不利於助人風氣的發揚阿等等。 這樣記東西才有意義,唸書才有自己,而非全是通說卻沒了批判空間。 : 感覺真的很困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96
ahoneycat:高普的民法是真的沒考這麼難啦.. 218.167.175.164 05/15
ahoneycat:不過範圍不只是民法概要跟總則 218.167.175.164 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