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五)日通過修正閱卷規則,並廢止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今後國
家考試申論式試卷、測驗式試卷及國文試卷評閱,將統一照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本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訂申論式試卷由典(主)試委員、閱卷委員評閱;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
二、申論式試卷評閱前,應由各組召集人、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員共同商
定評分標準。
三、試卷評閱為零分,必要時應書具理由,以避免爭議。
四、測驗式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試委員
主持下閱卷。
五、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的答案
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六、測驗式試卷答案讀入後,燒製光碟,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的電子檔案由資訊處
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
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七、國文科目採測驗式試卷作答者,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採申論式試卷作答者,其作文、
公文、翻譯部分評閱,依配分比例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
(一)作文:旨意詮釋、見解、文詞、結構、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二)公文:內容及用語、程式、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三)翻譯:題意詮釋、文詞、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前項評分項目,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
八、同一等別、科別的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開公評會議,依
前述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
公文部分分別評定分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再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
分標準。
來源:考試院
2003年12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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