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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大學等12所大學法律系所主管於昨(28)日拜訪考試院姚院長,就司法官及律師 考試制度之改進等議題進行溝通。   考試院表示,為協力完成司法改革,奠定司法人員一元化之基礎,94年10月14日函請 立法院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對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採「合考分 訓」,至於應考資格年齡,配合民法成年之規定修正為年滿二十歲,學歷部分並未修正, 法律系畢業生得應司法官及律師考試。   為回應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期許,考選部於95年4月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 ,敦聘產官學等多位學者專家擔任推動小組委員,積極推動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之改進 ,對各項議題進行深入研議。基於專業化之要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應以接受完整法律系 科所教育者方得應考,對於非法律系科所畢業修習七科二十學分法律學科等特殊資格條件 者,初步規劃,在一定過渡期後,限制不得應考,惟此項議題尚待進一步討論。至於各界 關切之應試科目、律師考試及格率、命題閱卷改進等議題,推動小組將廣泛徵詢各界意見 ,逐步凝聚共識定案後,再報考試院審議,研議過程若涉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法之修正,將由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能據以執行。   考試院表示,司法官之應考資格,外界誤以為僅法律系始得應考,惟依司法特考應考 資格規定,具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者均可應考。律 師之應考資格依律師高考規則規定,以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 組、所畢業者,或曾修習民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20學分以上 (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均可應律師考試。有 關教育部規劃之法律專業研究所,仍在研議中,考選部屆時將配合法學教育改革,就涉及 考試制度部分予以研究。目前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考資格並未變更,分別依據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辦理考試,考 選部目前尚未就上述二項考試應考資格修正之相關議案,報考試院審議,所以法律系科所 畢業者並無民國97年後不得報考之規定,請有意就讀法律系科,立志從事司法工作者擇其 所愛,具有該二項考試應考資格,有意報考者請放心準備考試。 【本文摘自考試院新聞稿/95年6月2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