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atdef (事物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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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有關95年司法特考五等考試試題疑義處理情形,本部說明
時間Sat Aug 19 08:04:38 2006
【2006/8/18更新】
有關95年司法特考五等考試試題疑義處理情形,本部說明如下:
一、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
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團體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
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二、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
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主)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
家,召開會議研商之。三、將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主)試委員長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
復知應考人。四、將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主)試委員會。」
二、95年司法特考應考人所提各科目試題疑義,本部已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
定,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於7日內提出書
面處理意見,並由各分組召集人邀集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
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竣事,會議結論經送請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核定後,業已公告在案。
三、應考人質疑本項考試五等考試「公民與英文」及「訴訟法大意」二科目試題疑義處理
結果不公,嚴重影響應考人權益一節,按考試院第10屆第123次會議決定,公務人員考試
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公民與本國史地大意」刪除列考「本國史地大意」部分,遵照考試院
決定之政策,經本考試公法組試題疑義會議與會委員決議,該科目應考人所提試題疑義涉
及歷史或地理部分,一律給分。
四、至訴訟法大意科目部分,因訴訟法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各該
法律對相同事項規定不一,因部分試題題旨並未引述依上開何項法律規定,爰經刑事法組
試題疑義會議與會委員決議,變更原正確答案或一律給分之決定。
五、本部對於本項考試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相關考試法規規定辦理,會議處理結果係由
參與審議之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學識素養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所為之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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