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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ris (喬巴)》之銘言: :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 : 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二條文 :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為什麼我去全國法規網查, 查到的卻是: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41 是我有查錯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57.124
forris:沒有阿,因為是剛修正的新法,總統好像還沒公佈 01/11 21:34
linxixin:#19NtpV_R (Examination) 前面的文章有 01/11 21:37
antler:有點見笑慚愧的是,我看不懂什麼是"#19NtpV_R"... 01/11 21:38
sindrea:a大,跳出文章按 shift+# , 輸入#19NtpV_R 01/11 21:40
linxixin:文章代碼 目前在17506 01/11 21:41
antler:看到了, 謝謝大家. 01/11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