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ler (ant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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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二條文
時間Sun Jan 11 21:30:48 2009
※ 引述《forris (喬巴)》之銘言:
: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
: 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 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二條文
: 第十條之二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為什麼我去全國法規網查, 查到的卻是: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41
是我有查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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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57.124
推 forris:沒有阿,因為是剛修正的新法,總統好像還沒公佈 01/11 21:34
→ antler:有點見笑慚愧的是,我看不懂什麼是"#19NtpV_R"... 01/11 21:38
→ sindrea:a大,跳出文章按 shift+# , 輸入#19NtpV_R 01/11 21:40
→ linxixin:文章代碼 目前在17506 01/11 21:41
→ antler:看到了, 謝謝大家. 01/11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