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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 剛出爐的新法... 共八項 注意新的規定"社會勞動"的適用 是否妥適 值得討論 (因為只有修正這一條...)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 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 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 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一並列出修正前的第41條與未修正的第42條易服勞役規定供參考。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 打嘴砲不傷身體,不含類固醇。 http://www.wretch.cc/blog/Jokeing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2.17 ※ 編輯: AstroNew 來自: 61.229.12.17 (01/03 22:58)
eva0617:謝謝! 01/03 23:05
queishow:謝謝你^^ 01/03 23:06
R3210:那42條還繼續留著嗎?? 01/03 23:33
wcggamer:易服勞役應該會變歷史,改成社會勞動一詞取代 01/03 23:48
AstroNew:突然發現這條文目前的進度是三讀通過... 01/04 00:16
eva0617:請問三讀通過是指已經確定了 等總統公布 沒錯吧? 01/04 00:51
river2:yes! 01/04 01:00
eva0617:謝謝! 01/04 01:05
bfp339:定的整個用語體例都跟刑法條文扞格..唉 01/04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