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troNew (目標--司律雙榜)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情報] 新修正的刑法第四十一條
時間Sat Jan 3 22:57:32 2009
請參考
剛出爐的新法...
共八項
注意新的規定
"社會勞動"的適用
是否妥適 值得討論
(因為只有修正這一條...)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
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
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
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一並列出修正前的第41條與未修正的第42條
易服勞役規定供參考。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
打嘴砲不傷身體,不含類固醇。
http://www.wretch.cc/blog/Jokeing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2.17
※ 編輯: AstroNew 來自: 61.229.12.17 (01/03 22:58)
推 eva0617:謝謝! 01/03 23:05
推 queishow:謝謝你^^ 01/03 23:06
推 R3210:那42條還繼續留著嗎?? 01/03 23:33
推 wcggamer:易服勞役應該會變歷史,改成社會勞動一詞取代 01/03 23:48
→ AstroNew:突然發現這條文目前的進度是三讀通過... 01/04 00:16
推 eva0617:請問三讀通過是指已經確定了 等總統公布 沒錯吧? 01/04 00:51
推 river2:yes! 01/04 01:00
推 eva0617:謝謝! 01/04 01:05
→ bfp339:定的整個用語體例都跟刑法條文扞格..唉 01/04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