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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 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條文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 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 療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 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67.131
genderbb:這一條的立法理由挺有意思的 01/13 23:27
pearcis:前幾天聽到某家電台記者新聞這樣報這條修正條文 01/14 12:18
pearcis:說孕婦從被資遣或離職之日280天內生產或181日內流產者 01/14 12:20
pearcis:可請領生育給付 現在看這法條 只能說記者報的新聞聽聽就好 01/14 12:22
tphg:感謝提供,要考社會行政的大大們要多留意喔!^^ 01/15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