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
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條文
第 一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
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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