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nyano1 (收心 然後專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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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財產來源不明罪 立院三讀
時間Sat Apr 4 17:26:51 2009
財產來源不明罪 立院三讀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李明賢、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9.04.04 03:04 am
立法院院會昨天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
員,檢察官如果發現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總額異常增加,可要求其說明來
源;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昨轉述,馬英九總統認為這是澄清吏治的重大成就,表示肯定。
國民黨和民進黨團昨天上午在院會提案變更議程,將此案改列為院會討論事項第一案
。不過中午朝野黨團協商,雙方並未對於說明財產來源不明的範圍達成共識。
國民黨團支持審查會通過的版本,也就是「列為貪汙被告」的公務員,才有說明財產
來源的義務;民進黨團認為只要是「有定期申報財產義務」的公務員,就應該說明財
產異常增加的來源。經過兩次表決,民進黨的提案遭到封殺。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
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假如沒有正當理由不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還規定貪汙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
內一年內取得的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
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通過的修正條文不溯及既往
。
修正案三讀通過後,朝野也分別表達立場。民進黨認為這是「烏雲罩頂的陽光法案」
,並在議場拉起海報指國民黨「假陽光真包庇」;國民黨團則指這是「反貪腐」的一
大步,也拉起「貪汙總統全國蒙羞」反制。
【2009/04/04 聯合報】@
http://udn.com/
本文新聞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8286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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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5.48.91
→ sonyano1:阿扁條文? 04/04 17:27
推 jk0204:感恩! 04/04 17:27
※ 編輯: sonyano1 來自: 122.125.48.91 (04/04 17:33)
推 r010500:違憲的法也修的那麼爽 大法官又有工作囉 04/04 17:34
推 ufoon: 有法就有 04/04 17:42
推 creditor:不溯及既往,應該不是阿扁條款,要溯及的話,很多人都慘 04/04 18:04
推 torocat1:GOOD! 早就該修了.... 04/04 19:44
→ beekchu:這是被去勢後的陽光了... 04/04 20:01
→ lave2002:請問一下那裡有違憲之虞~能否告知~很單純請教~非筆戰~^^ 04/04 20:49
推 r010500:叫人民證明自已無罪 而非由起訴機關證明人民有罪 違反法治 04/04 22:26
推 honlight:應該已違反無罪推定及不自證己罪原則 04/04 22:27
→ r010500:國原則比例原則 04/04 22:28
→ lave2002: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 憲法保留裡面有存在嗎? 04/04 22:42
推 honlight:在刑事訴訟法中是無罪推定跟不自證己罪原則 04/04 23:07
→ honlight:若到憲法的層次審查密度應該用嚴格審查 04/04 23:08
→ lave2002:不是都從上而下嗎?怎麼會從法律去反推憲法~ 04/04 23:10
推 honlight:我的意思是它本身就與刑訴的原則有衝突了 並沒有說 04/04 23:15
→ honlight:由法律去反推憲法 04/04 23:15
→ honlight:若是討論憲法的違憲問題則去討論是否有符合比例原則 04/04 23:17
→ honlight: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 04/04 23:19
→ lave2002:恩~感謝賜教~^^ 04/04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