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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來源:聯合新聞網,聯合晚報 ☆情報內容: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4.14 03:07 pm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在現行的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外,再引 進國外行之有年的調解離婚制度,增訂的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 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須再到戶政機關辦理相關手 續。 現行的離婚制度協議與裁判離婚制度,但由於前者無法保護弱勢一方,常常發生威脅或 是通謀離婚,後者則是條件過於嚴苛。立委黃淑英等提案,增訂法院調解離婚制度,讓 當事人透過法院介入可以理性並獲得保護地完成離婚,而後續必須要到戶政機關辦理離 婚手續都可一次解決,因為經調解離婚,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黃淑英表示,現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仍須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 記,若其中一方反悔,遲遲不去登記,之前的法院調解等於「做白工」,徒增民眾困擾 。未來只要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就消滅,不必再去戶政機關辦 理離婚登記,避免當事人不辦理離婚登記時可能衍生的爭議。 【2009/04/14 聯合晚報】 這應該是親屬法課本裡常被學者批評的問題吧 之前念到這個部份的時候 調解明明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可是經調解離婚之後還是不能等於裁判離婚 總覺得不太合理<沒記錯的話是因為判決不得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為之> 現在終於有了明文解決的依據了 話說最近要考試的應該多了一個重要的法條要讀了<汗> 再加一個通過法案一覽表 相關法規的修正 請 查照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4848744.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 ※ 編輯: chihho1628 來自: 203.71.2.194 (04/15 07:02) ※ 編輯: chihho1628 來自: 203.71.2.194 (04/15 07:03)
aveque:感謝原波熱心^^ 04/15 07:09
shelfs:感謝 04/15 08:57
abcdef0715:調解離婚實務一向認為等同兩願離婚 學者有不同意見 04/15 09:42
※ 編輯: chihho1628 來自: 203.71.2.194 (04/15 10:15)
imimpotence:重點在於法院有沒有對調解離婚的配套措施 是否真的 04/15 18:43
imimpotence:能保護到弱勢的那一方 否則調解若仍被視為是兩願離婚 04/15 18:44
imimpotence:弱勢的那一方 仍是處於未被保護的地位 04/15 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