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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 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63.220
forris:是op文嗎?可是之前沒有"情報"公布 04/26 00:23
wrjptt:有人PO過新聞.... 04/26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