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ellsun (俺對河蟹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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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考試院修正專技建築師、會計師、專技特考航海人員考試規則
時間Fri May 1 01:46:33 2009
☆情報來源:考試院新聞稿
http://www.exam.gov.tw/newshow.asp?2559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情報內容:
考試院院會今(30)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第19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第18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
航海人員考試規則第13條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目前採取科別及格制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有建築師
考試、會計師考試及航海人員考試。依現行科別及格制的規定,應考人第1年應試有1科及
格者,在未來3年限期內得補考未及格科目,如屆期前以舊案應考並全部應試科目及格,
即取得及格資格,如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則應以新案重新應試。且
於保留期間應考人得以在自願切結放棄前已及格科目成績的前提下,報考新案。
林秘書長說明,為符科別及格制之精神,明確釐清科別及格制考試應考人於保留期間
僅能就新、舊案擇一報考,於是修正建築師考試規則、會計師考試規則及航海人員考試規
則相關規定。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增訂部分科目及格者,保留期間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前已及格科目的成績不予採
計之規定。
二、增訂「科別及格制」保留期間計算方式。
三、增訂部分科目及格者,參加補考期間,除報名重新應試全部科目外,已及格之科目不
得再行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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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10.28.252
推 sil80:有啥差別嗎?? 05/01 01:53
→ smellsun:老實說我看不出來,可能是之前的條文有漏洞吧 05/01 02:16
推 Ray228:怕有人考過部份之後又全部重新報名 把及格的時間滾動化吧@@ 05/01 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