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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羈押案當事人可拒深夜訊問 預定99年施行 更新日期:2009/04/30 15:54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之6兩修正草案,明定法院審理聲押案件時,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得請求法院延至翌日日間訊問,而法院在斟酌實際情況,若無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其請求;另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以替代短期自由刑的規定,兩修正 草案將由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指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有關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 如在深夜訊問被告,恐怕引發疲勞訊問的爭議,為尊重人權,相關規定有修 正的必要。而緩起訴得命被告履行的規定,尚欠周延,應予修正。另配合刑 法第41條、第42條之1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相關條文自應併予修正。 為尊重人權,確保被告在意識清楚情況下接受訊問,防杜深夜疲勞訊問的爭 議,「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明定法院在午後11時至翌日日出前的夜間時段 處理聲請羈押案件,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請求法院延至翌日日間為訊 問,而法院斟酌實際情況,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請求。 行政院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還配合刑法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宣告而不得易科罰金 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自應與現行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同視,而得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的案件類型,因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另外,修正草案還明定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的檢察官命令之,其服務對 象包括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 行政院指出,「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6修正草案內容要點包括「刑事 訴訟法」中有關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及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的修正條文,立院審 議通過後,預定自本年9月1日施行;法院審理深夜訊問聲押案件的修正條文 立法通過後,預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 本文轉自雅虎奇摩新聞 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30/17/1ipa1.html -- 對的時間,遇見對的題目 是一生幸福。 對的時間,遇見錯的題目 是一場傷心。 錯的時間,遇見錯的題目 是一段荒唐。 錯的時間,遇見對的題目 是一聲嘆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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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TIGERX:所以449III又要放寬囉?... 05/01 11:28
KINGTIGERX:照周老師說法 又有更多人命要被草菅了XDDD 05/01 11:29
cindycincia:幹 一堆學者腦袋有問題ˊˋ 05/01 19:04
> -------------------------------------------------------------------------- < 作者: gpo (gpo)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情報] 政院修法 羈押案當事人可拒深夜訊問  … 時間: Fri May 1 10:50:08 2009 我看到這個想到羈押法也有修正, 放上來提醒大家 以下節錄自 法務部 發佈之新聞稿 http://www.pda.moj.gov.tw/ct.asp?xItem=152013&ctNode=79&mp=250 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宣告羈押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及第28條部分規定違憲,應自中華 民國98年5月1日起失其效力。 本部乃提出「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ㄧ、第二十 八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本次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ㄧ、第二十八 條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第23條第3項。 將現行羈押法第23條第3項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亦適用第2 項監視之規定,予以刪除。 (二)增訂羈押法第23條之1。 依司法院第654號解釋文有關對於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如僅監看而不與聞,則符合憲 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爰增訂羈押法第23條之1,於第1項規定,看守所辦理被告與辯護人 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第2項規定,看守所為維 護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得對辯護人往來文書及相關資料檢查有無夾藏 違禁物品;第3項規定辯護人接見準用第23條第1項規定,應將姓名、職業、年齡、住所、 接見事由、被告姓名及其與被告之關係陳明之。 (三)刪除現行第28條規定。 現行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在押所之語言、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 資料,司法院第654號解釋業已明確指出,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 訴訟權之規定,且已超越羈押法規範目的之範疇,爰予刪除,以符憲法保障訟訴權之意旨 。 三、刑事訴訟法之主管機關為司法院,文中所指「羈押濫用」「戒具使用」「不當審訊」 「偵訊錄音錄影」「偵查不公開」等節,均屬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與羈押法規範無涉 ,標題竟指稱「政院修羈押法毫無誠意」云云,似有誤會。 四、本部於97年11月30日組成專案小組,邀請專家學者及檢審辯各方,研商檢討有關於審 前羈押、逕行拘提及戒具使用等強制處分制度,並於今年3月6日公布研議結論,送司法院 刑事訴訟研修小組討論。而手銬戒護部分,臺高檢署已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 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區分各種不同狀況而決定是否有施用戒具必要,不 再一律強制應上手銬,併此敘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5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