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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來源: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情報內容: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 第四十三條之五  公開收購人進行公開收購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外,不得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 一、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 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二、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之必要, 得命令公開收購人變更公開收購申報事項,並重行申報及公告。 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 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 收購。 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於公開收購後,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該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 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施行,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 之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第二十六條之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五年五 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來覺得應該不會考,但是考古題有考過這個,所以還是放上來和各位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11.73 > -------------------------------------------------------------------------- < 作者: jcll (倒數94天....)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情報]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五及第一百 … 時間: Sat May 30 01:59:29 2009 證交法第43條之5 http://lis.ly.gov.tw/npl/fast/01542/980526.htm : 一、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發生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變化, : 經公開收購人提出證明者。 : 二、公開收購人破產、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裁定重整者。 ~~~~~~~~~~ 原來是 禁治產 : 公開收購人未於收購期間完成預定收購數量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公開收購之進行者,除 : 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開收購人於一年內不得就同一被收購公司進行公開 施行時間不用管 看起來就只改了這裡 同樣五月中下旬修的 會計師法第6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1584/980526.htm 記帳士法第4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1587/980526.htm 五月上旬修的公司法第66條 123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4517/980505.htm 修的都是同樣的東西 就是把"禁治產"改成"監護或輔助" 應該都是配合民法所做的修正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512/1/1jdey.html 真的較有實質內容修改的是商會法43條 http://lis.ly.gov.tw/npl/fast/01932/980515.htm 配合10號公報 存貨評價變成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 把LIFO刪除 跌價損失列入銷貨成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1.139.141 jcll:轉錄至看板 Accounting 05/30 02:00
fogflower:除了會計的專業部分不懂以外,其他感謝J大解說! 05/30 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