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onyano1:感謝分享:) 06/04 08:53
☆情報來源: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情報內容: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
第三十五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提
請總統任命之。
前項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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