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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98年6月4日審查通過
刑事訴訟法第93條聲請羈押被告案件
法院深夜得暫不訊問之相關條文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本(98)年6月4日審查通過刑事訴訟法第93條有關檢察官
聲請羈押被告案件,法院深夜得暫不訊問之相關條文草案,及為因應刑法增訂社會勞動制
度,所配合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 253之2條、第449條、第479條等規定。
司法院鑑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屢見檢察官雖於日間向法院提出聲請,惟因案件繁
複,延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或檢察官於深夜始聲請羈押,致被告漏夜應訊情形。為尊重
人權,確保被告於意識清楚情況下接受訊問,防杜深夜疲勞訊問爭議,及保障正當法律程
序與維護被告基本人權,乃主動擘劃法院深夜暫不訊問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制度,於廣徵
各方意見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93條修正案,明定法院於受理羈押之聲請後,原則上應即
時訊問被告。但至深夜(午後十一時)仍未訊問完畢,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
人及得為其輔佐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此項制度完成建制後,應可一舉解決長
期以來,受聲請羈押被告漏夜應訊之問題,可說是我國司法人權進步之重要界標。
因該制度牽動法院軟硬體設施及人員調配甚鉅,司法院將責成各法院建置被告適當休
息場所,妥適調配法警人力,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如免費提供寢具、拋棄式盥洗用具及
早餐等)。各該配套措施預計可於6個月內完成,爰同時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6
,明定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避免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短期自由刑,因刑期甚短,執行難收懲戒教化之效
,且入監易沾染惡習,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司法院亦積極配合新
修正刑法第41條新增之社會勞動制度,研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9條,明定易服社會勞動
之執行事項等,其中增訂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以資適用,並杜絕易
服社會勞動是否仍應聲請法院裁定之疑慮。由於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論
得否易科罰金,依新修正之刑法第41條規定,均得易服社會勞動。為減省人民訟累,爰配
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3項,擴大適用簡易程序處刑之範圍,使不得易科罰金但得
易服社會勞動者,亦納入得適用簡易程序處刑。此項修正案規定與上開第479條之修正案
等規定,均將配合刑法第41條之修正條文,同步於98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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