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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來源: 法源法律網 ☆情報內容: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7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93 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 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法院羈押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檢察官接受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軍事審判 機關依軍事審判法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 或深夜始受理聲請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 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飊 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第 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闻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 479 條 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易服社會勞動或易服勞 役者,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粪 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勞動, 並定履行期間。 第 480 條 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分別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規定,於易服勞役準用之。 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於易服社會勞動準用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
henryc:法警要填院方的,自己考慮考慮吧。 06/15 23:30
b1uecat:怎麼說 檢方會比較好嗎 06/16 00:00
Vala:第93條嘔心到爆,明顯就是陳x扁條款 06/16 07:56
Vala:被羈押的人還可以整天靠背也不簡單 06/16 07:56
kirilenko47:我不懂93條這樣修有甚麼噁心?如果你只是單純政治魔人 06/16 14:28
kirilenko47:那我可以理解 06/16 14:28
m0630821:93條那樣說是為了改進之前羈押庭太久的問題吧? 06/16 15:26
henryc:修這樣當然好,有時專案一來,聲押時都晚上一點多了 06/16 20:39
henryc:扣掉一些閱卷及準備時間,開始問可能都2點多了,尤其很多被 06/16 20:40
henryc:告可能從早上就開始接受偵訊,人不是鐵打的啊 06/16 20:41
henryc:重點是如果法官不問,被告送到院方後,地院法警就要顧整晚 06/16 20:42
klowa:我也不懂哪裡噁心,就算你不顧被告人權,也顧一下法官、檢座 06/16 23:48
klowa:辯護人、書記官、通譯、法警、庭務員的人權好嗎 06/16 23:49
klowa:羈押庭還開到三更半夜,本來就沒有必要性 06/16 23:50
kazenol:請問聲請隔日羈押庭後,那被告呢?應該不會放走吧?在這段 06/17 00:22
kazenol:間他也不可能任意作為,跟夜間訊問一樣,那會留置在哪? 06/17 00:23
klowa:應該是還押看守所吧,總不會拿個睡袋叫他睡法院吧... 06/17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