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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來源: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情報內容: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 第 五 條  智慧財產法院對應設置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其類別及員額依附 表之規定。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五條附表 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員額表 職稱 員額 檢察長 一 主任檢察官 二 檢察官 十二 檢察事務官 六 一、二、三等書記官 六 法警 三 合計 三十 說明一、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暫不分類別。 說明二、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得由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 長兼任。 說明三、有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總務、文書、研考、資訊人員等行政人力,由高 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現有員額中借調人力至該分署辦事或兼辦, 故所附員額表並未列該等人力之員額。 說明四、表列之員額由檢察機關現有員額調用之。 第 十 條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試署 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依法院 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晉敘有案者,得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或簡任第十 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 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二項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司法院因應業務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智慧財產法院辦事, 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智慧財產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智慧財產法院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 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協助法官辦理案件程序之進行、爭點之整 理、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事項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雖然以往的考古題沒看過有出過這個法律,不過還是放上來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220.41
kirilenko47:今年有考法組的應該可以注意看看 06/16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