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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19條第3項 大法官認違憲 更新日期:2009/07/11 03:29 張國仁/台北報導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之1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這項攸關全體納稅人被稽徵稅捐所發的文書規定,昨天被司法院大法官認定不符憲法 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以致於侵害納稅人訴願與訴訟權,為違憲的規定,應從昨天起 至遲在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稅捐稽徵法這項違憲規定,當年立法的目的,在於減少稽徵成本、提升行政效率等公 共利益,因此「犧牲」了眾多納稅人的「公共利益」來成就、方便稅捐單位課徵稅捐 。 公同共有人是指那些人呢?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來的,例如繼承遺產案中,如果繼承人 有5個兄弟姐妹等親屬,按照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被繼承人(指繼承人的 長輩,例如是父親等)往生,繼承人倘若在申報遺產稅的時間內,沒有提出申報,稅 捐單位只要對這5個繼承人中的一個人,寄發並送達一份繳稅通知書,就算完成了法 定的送達程序。屆時,假使5個繼承人都沒有人去繳稅,稅捐單位除了開單要求這5人 補稅,還可能處以罰鍰等處分。 問題是,即使是親兄弟姐妹,在年長成家後,可能分居各處,感情不好的,說不定已 「老死不相往來」。因此,將繳納遺產稅的通知書只寄發其中1人,不代表其他4人會 被通知到,何況,收到的1人還可能出現諸如忘了繳納、遺失等種種情況,以至於讓 全體繼承人被補稅與課罰後來不及提出訴願或行政救濟程序。 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第663號解釋文指出,這項規定,對人民訴願、訴訟權的限制, 已經逾越了必要程度。 大法官指出,關於稅捐單位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的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 1人為送達,就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的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 求,以致侵害未受送達的公同共有人的訴願、訴訟權,違反憲法第16條的意旨,應自 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不過公同共有的情況很多,繼承遺產只是因法律關係而產生,其公同共有人還不會太 多,如果是因習慣而產生的,例如祭祀公業、同鄉會等所涉公同共有人可能更多、更 複雜。 如何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前提下,讓稅捐單位以其他適當方法取代個別送達, 因須綜合考量人民的行政爭訟權利、稽徵成本、行政效率等因素,還需要相當時間作 妥善規劃。因此,大法官給予財政部賦稅署,2年的時間作為因應,以便修法或提出 其他改進方式。 本文轉自雅虎奇摩新聞 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1/4/1mv0n.html -- 夢想需要不怕被嘲笑的堅持!                          ----九把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49.117 ※ 編輯: sonyano1 來自: 122.125.49.117 (07/11 10:42)
rainfox2k3:S大明天要上場了? 07/11 10:43
sonyano1:是啊, 當個砲灰:) 07/11 10:47
rainfox2k3:(火藥 遞 記得飛遠一點 當顆砲彈 07/11 10:48
sonyano1:XDDDD 07/11 10:49
kkabcd:剛剛問原PO本人 明白表示 不想當炮灰 07/11 12:56
sonyano1:版大= = 07/11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