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jptt (wrj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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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社會替代獄」 可望投入重建
時間Sat Aug 29 13:47:20 2009
☆情報來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105951.shtml
☆情報內容:
「社會替代獄」 可望投入重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牟玉珮/台北報導】
九月一日將實施「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或罰金的新制,
捲入扁家偽證案和洗錢案即將宣判的陳幸妤、陳致中,如果
在判刑六個月以下,就可以申請以社會勞動取代入監,成為
這項新制的受惠者。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案,觸犯最重
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如果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即使不得易科
罰金,也可在檢察官同意下易服社會勞動;法務部長王清峰
將之喻為「社會替代獄」,新制於九月一日施行。
法務部根據各地檢署初步統計,九月第一周每天約有八百名
至上千名獲輕判的被告,可以藉由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或
罰金;莫拉克災區的各地檢署並已規畫,讓這些被告投入重
建工程。
依照法務部初擬的要件,只要不是累犯、暴力重罪、吸毒紀
錄達三次以上、曾有社區勞動服務紀錄不良者,檢察官原則
上都會同意以每天六小時的社會勞動服務,取代一天的徒刑
;例如酒駕、因爭家產而偽造文書等惡性較輕者,都符合條
件。
地檢署指出,對於有正常工作又經濟拮据的被告來說,刑期
短利用假日大概就可完成;若還是做不完,剩下徒刑也可聲
請轉換成罰金。
新制實施後,九月一日將宣判的陳幸妤姊弟、趙建銘、陳敏
薰偽證案,只要判刑六個月以下,都可以申請以「社會替代
獄」的方式來執行;但檢方有審核及最後的決定權。
【2009/08/29 聯合報】
---------------------- 法學教室 ---------------------------
刑法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
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
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
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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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36.240
推 moodhunter:為何只有六小時就抵一天~當替代役都要八小時了 08/29 14:08
推 leftist:替代獄沒錢拿,替代役有錢拿 08/29 14:19
→ horis:易服社會勞動是替代刑罰,身分是受刑人,拿來比較不恰當吧XD 08/29 14:41
推 moodhunter:就我國實施其他國的好制度都會變爛的情況~ 08/29 14:47
→ moodhunter:服社勞的人我相信工作會跟替代役重覆~ 08/29 14:48
推 abcub:不知道這種處罰有沒有限定哪一些罪犯不能適用,例如強盜..? 08/29 17:19
→ abcub:我的意思是,草案的"暴力重罪"有沒有明確的定義? 08/29 17:20
推 FightYourMom:送去勞改吧~ 08/29 22:13
推 OAzenO:由一樓推論得知 替代役比犯人地位還低 08/30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