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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來源: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105951.shtml ☆情報內容: 「社會替代獄」 可望投入重建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牟玉珮/台北報導】 九月一日將實施「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或罰金的新制, 捲入扁家偽證案和洗錢案即將宣判的陳幸妤、陳致中,如果 在判刑六個月以下,就可以申請以社會勞動取代入監,成為 這項新制的受惠者。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案,觸犯最重 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如果被判刑六個月以下,即使不得易科 罰金,也可在檢察官同意下易服社會勞動;法務部長王清峰 將之喻為「社會替代獄」,新制於九月一日施行。 法務部根據各地檢署初步統計,九月第一周每天約有八百名 至上千名獲輕判的被告,可以藉由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或 罰金;莫拉克災區的各地檢署並已規畫,讓這些被告投入重 建工程。 依照法務部初擬的要件,只要不是累犯、暴力重罪、吸毒紀 錄達三次以上、曾有社區勞動服務紀錄不良者,檢察官原則 上都會同意以每天六小時的社會勞動服務,取代一天的徒刑 ;例如酒駕、因爭家產而偽造文書等惡性較輕者,都符合條 件。 地檢署指出,對於有正常工作又經濟拮据的被告來說,刑期 短利用假日大概就可完成;若還是做不完,剩下徒刑也可聲 請轉換成罰金。 新制實施後,九月一日將宣判的陳幸妤姊弟、趙建銘、陳敏 薰偽證案,只要判刑六個月以下,都可以申請以「社會替代 獄」的方式來執行;但檢方有審核及最後的決定權。 【2009/08/29 聯合報】 ---------------------- 法學教室 --------------------------- 刑法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 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確因不執行所宣 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 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亦適用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36.240
moodhunter:為何只有六小時就抵一天~當替代役都要八小時了 08/29 14:08
leftist:替代獄沒錢拿,替代役有錢拿 08/29 14:19
horis:易服社會勞動是替代刑罰,身分是受刑人,拿來比較不恰當吧XD 08/29 14:41
moodhunter:就我國實施其他國的好制度都會變爛的情況~ 08/29 14:47
moodhunter:服社勞的人我相信工作會跟替代役重覆~ 08/29 14:48
abcub:不知道這種處罰有沒有限定哪一些罪犯不能適用,例如強盜..? 08/29 17:19
abcub:我的意思是,草案的"暴力重罪"有沒有明確的定義? 08/29 17:20
FightYourMom:送去勞改吧~ 08/29 22:13
OAzenO:由一樓推論得知 替代役比犯人地位還低 08/30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