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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14/78/1sxlk.html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央警察大學校友蘇大慶、宋重和兩人,因考上司法特考等因 素,辭去警察職務,中央警察大學以他們未依契約服滿警職6年,追討共140萬元公費,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警大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警大追討已超過請求賠償權時效5年 規定,昨撤銷改判警大敗訴定讞,蘇、宋兩人均不必賠償任何公費。 生涯規劃 辭去警職 蘇大慶、宋重和兩人分別於84、85年從警大大學部畢業,出任警職,又各為考上司法特考 、生涯規劃等因素,於90年4月2日、同年2月19日辭去警職。 分別求償近70萬元 警大表示,從入學起,就依「警察學校畢業生服務年限辦法」等規定,和蘇、宋兩人簽訂 契約,約定畢業後若未服務警職滿6年,須賠償在校期間全部公費,故向蘇求償70萬餘元 、宋69萬餘元公費款項。 但蘇、宋兩人說,警大要求償還公費的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為最長5年,分 別於95年4月2日、95年2月19日消滅,而非適用民法15年的時效規定,警大直到96年1月11 日才提起本件訴訟並不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此案發生在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不適用於賠償請求權 最長5年的規定,而雙方訂定畢業後服務年限的契約,蘇、宋兩人就應遵守,且契約依「 使用者付費」觀點也屬合理,判警大勝訴。 蘇、宋兩人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此案賠償請求權顯然發生於行政程序 法施行的90年元旦之後,即適用於同法第131條的5年時效規定,認定警大請求權已消滅, 昨改判警大敗訴定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38.158
wade6510:查了一下那位蘇大慶考上89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第三名 10/14 20:18
wade6510:簡仲田是第9名.. 10/14 20:18
mercury1011:........ 10/14 20:20
wachins:知法犯法..的司法XX 10/14 21:05
nerudaliu:超爽的~省了70萬 10/14 22:24
pastor168:簡先生還真是國考魔人阿~ 10/14 22:37
sinksink:條子果然是精通法律漏洞啊(酸) 10/14 22:53
holdwish:這個新聞可以當考題。 10/14 23:25
mulder13:強! 10/15 01:02
b7061334:打贏大鯨魚 10/15 01:26
MOTCT:4樓在搞笑嗎? 10/15 01:58
celicx:印象中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有針對請求權時效起點討論過.... 10/15 08:55
celicx:原則上應該從簡、宋二人離職時警大始起算請求權啊~ 10/15 08:56
celicx:這個判決怪怪的.... 10/15 08:57
celicx:對不起~我眼殘~沒看到警大96年才求償= ="(行政怠惰輸應該 10/15 08:58
lkf822:簡先生好像已經受完訓~分發在板檢了.... 10/15 09:08
franktassone:著實給了警大一個大巴掌~~哈哈 10/15 09:59
sampsonhugh:多念法規還是有一點用處... 10/15 12:19
littlejohnny:法律果然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10/16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