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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toDVD (自動DVD播放器)》之銘言: : 理由是 : 1.二顆牙要植牙,至少也要每顆10萬,然後後續費用應該加一加總計40萬。 過失殺人最重不過2年 對方還活蹦亂跳的你還擔心什麼 何況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 最多緩刑或役科罰金 而且既然雙方都有過失 你朋友也可以主張對方傷害 額外提出民事請求精神賠償 現在機車不是都有強制險嗎 叫保險公司來賠就好 不然每年保費繳假的喔 考上後任用是完全沒問題的 別擔心 至於會不會黑掉 別想太多了 公務員要黑掉的機會多的很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2.108
mcconnell:推最後一句,拍對馬屁就能鹹魚翻身,ex:余文 02/12 01:53
Wdunhill:考不上的話就只能像achii這樣到處嘴砲囉~(攤手) 02/12 02:08
hoboks:a大雖然是未來的檢察官 但主張對方傷害好像有誤 對方無故意 02/12 02:10
zxcasdfj:版上也看過有位前輩考上的心得文,有前科紀錄還是能考的 02/12 02:16
zxcasdfj:黑掉跟前科沒關係(何況是別人硬告的),和人緣 手段有關係 02/12 02:17
Wdunhill:哪像achii在國考板根本不黑,都超紅的~ 02/12 02:19
ricebug:隨便寫都有M,這真是比紅軍還紅~~ 02/12 02:24
opm:余文那不叫鹹魚翻身吧,是幫長官頂下來坐牢,長官還在當權... 02/12 05:20
opm:留口飯給他...-.- 02/12 05:20
opm:這還談不上多受照顧,那種因案辭職,轉頭高升的才是... 02/12 05:22
shonedevil:殺人罪還有過失的唷!你刑法誰教的,不是要考司法官,你 02/12 07:16
shonedevil:你連五等錄事都考不上,各位2沒壞唷!讓牠2010年繼續紅! 02/12 07:18
jokem:隨便亂寫都M 我都沒有 哭哭 02/12 07:32
kutkin:按tab更吐吧 連五篇ach 02/12 07:36
R3210:276過失致死...你寫過失殺人大概會被扣很多分吧XD 02/12 08:21
ytlyn:陳治宇老師說,講過失殺人沒水準,會被法律人笑.. 02/12 08:26
Neville0402:新手來本版,查詢m文應該會覺得很莫名其妙XD 02/12 08:28
Neville0402:這樣a大要當司法官可能要多加油 02/12 08:29
pearlco:這個社會什麼人都有,車禍時,說話較大聲的人比較贏嗎 02/12 09:08
pearlco:80萬~~去搶銀行比較快吧Orz... 02/12 09:08
Jeremystyle:殺人沒有在過失的吧...你真的有唸刑法嗎? 02/12 10:09
happybama: 02/12 10:45
cls:哀 02/12 11:00
tisen:過失殺人XDD 02/12 11:38
mildsunshine:過失殺人...新名詞(筆記...) 02/12 11:52
y2ker:上面一堆眼紅未來的準司法官,怎麼可以質疑準司法官咧 XDDD 02/12 12:00
poiu1234: 02/12 12:23
abscented:自創法律耶~好強阿 02/12 13:06
nel624:hoboks大 刑法的確是有過失傷害罪 請參看刑法第284條 02/12 13:40
c9503144:可能是說過失致死?? 02/12 13:52
aerts:專發廢文 02/12 14:14
tisen:不知道哪來的自信和勇氣亂發一堆怪文...這就是自我感覺良好. 02/12 16:26
hoboks:給n大:傷害跟過失傷害要點清楚呀 a大是未來的檢座 02/12 16:41
hoboks:總不能以後在起訴書上都只寫傷害 殺人 而不點出過失的吧 02/12 16:41
hoboks:我嘗試理解a大的想法 他可能一秒鐘幾十萬上下 所以點章節 02/12 16:43
hoboks:名稱就夠了 所以用殺人跟傷害就可以涵攝271~287 02/12 16:44
hoboks:請大家一起跟隨a大思維 往後不要再區分誹謗跟公然侮辱 02/12 16:46
hoboks:全部稱做妨害名譽就可以了 當位差不多先生才是中華文化 02/12 16:46
hoboks:模糊化的討論也可以避免在版上筆戰 凡事差不多就可以了 02/12 16:47
basebo11:真紅 真紅 廢文一堆 M起來是不是不能刪文??? 02/12 17:02
tisen:某板主曾經暗示過,這是m起來給大家看(笑話)的( ′-`)y-~ 02/12 17:11
hoboks:其實m起來還是有絕招可以讓文章消失 科科 02/12 18:53
ameko34:其實過失殺人這講法也沒啥不對 這古老時代當故意過失還只 02/12 18:58
ameko34:停在罪責時代時 不論是現在說法的故意殺人或過失致死 外觀 02/12 19:01
ameko34:上都是一樣的 只不過是在罪責階段才予以區分 02/12 19:03
kutkin:大E修文不是嗎 02/12 23:57
lucas01:m起來還是有絕招可以讓文章消失 幹麻m 02/13 08:48
hoboks:樓樓上得到它了 02/13 15:35
deepdish:活蹦亂跳不算過失殺人吧? 02/13 19:54
superdamn:膽敢在考卷上寫刑法276過失殺人試試看= ="" 02/14 20:23
kkabcd:我到想看看公開備份的怎麼大E修文!? 02/15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