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igQQ:原po該不會是自修 直接只讀法條吧 這樣讀很辛苦吧08/07 17:46
→ hk416:唉 T.T 因為要上班阿 沒這麼多時間念課本08/07 17:49
→ hk416:而且看課本也看不懂@@ 因為智力太低 08/07 17:50
→ aaaaa66666:這條在講抵押權在實行拍賣受償後會消滅08/07 18:06
→ aaaaa66666:我感覺原PO根本是在摸索證明啊 08/07 18:08
推 ptt0219:坊間有民法法條一條條白話解釋的書籍。08/07 18:11
→ scarbywind:看起來是要考法學緒論吧,讀課本比法條有用08/07 18:11
→ scarbywind:大原則有了不要丟太多分就可以 除非是要考五等大意 08/07 18:12
→ hk416:不是啦 我不是要考法緒 是要考司律第一試08/07 18:15
推 bvcde33wq:第一試沒念過課本的話也太猛............. 08/07 18:17
→ scarbywind:我覺得你應該先去看有準備的人的心得....08/07 18:20
→ hk416:我連續兩年民法商法刑訴都以法條為主 司律第一試都過08/07 18:22
→ hk416:都衝到1千名內 去年還衝到300名內 可是第二試都被刷掉08/07 18:23
→ hk416:其實第二試都是垮在憲法 公司法 刑法08/07 18:24
→ hk416:去年律師第二試 公司法只得8分 若給我20分 早就上榜了 唉08/07 18:25
→ hk416:我很多朋友 上班也都很忙 都是以高點中六法為主 去年上好幾08/07 18:25
→ hk416:個律師08/07 18:26
→ scarbywind:這樣過的了真猛,繼續沉08/07 18:39
推 ddt73930:以法條為主 過第一試很正常的 因為第一試都選擇題啊08/07 20:03
→ ddt73930:選擇題本來就是考法條啊08/07 20:04
→ KEYS0374:不先讀法條要讀什麼08/07 23:00
→ scarbywind:問題他是要考司法人員...08/07 23:02
推 j900414:這樣讀太誇張了@@司律不能只讀法條08/08 02:52
推 louis123321:來勝的學習式六法其實看法條蠻夠的吧 該有的判決都有 08/08 23:42
→ louis123321:給了 一些愛考自己文章的學者見解也會放 蠻夠的吧08/08 23:43
→ louis123321:甚至很多東西查書還查不到 翻學六就有判決告訴你... 08/08 23:43
推 ptt0219:我明年要考司律,但根本不打算準備第一試。08/09 00:43
推 j900414:推學習六法08/09 01:02
→ hk416:不過 我還是跟大家說第二試 法條不重要 因為都發給你08/09 18:48
→ hk416:最重要的還是要 唸課本 不然會向我一樣 第一試衝很高 08/09 18:49
→ hk416:第二試就gg 尤其憲法行政法公司保險刑法 法條不用唸太熟08/09 18:50
→ hk416:因為他不是考法條操作 他喜歡考學理跟實務的爭點 08/09 18:50
→ bl74040406:很正常啊 這不是在舊制開始發法條以後就都這樣考了嗎?08/09 20:09
→ bl74040406:總不可能發法條還考法條 又不是在比誰比較會翻、比較會08/09 20:09
→ bl74040406:抄 要考當然都是考法條上沒有的東西啊 司律考那麼簡單08/09 20:10
→ bl74040406:哪來的鑑別度08/09 20:10
※ Deleted by: hk416 (118.170.32.200) 09/12/2013 04:35:25
作者 hk416 (cola)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民法法條
時間 Wed Aug 7 00:12:14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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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請問各位前輩
民法第218條之1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民法第225條第2項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者,得讓與賠償請求權,
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這兩條法條在講什麼?彼此差異在哪裡?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38.93
推 j900414:225第二項那個是說,假設甲賣一個花瓶給乙,約定交易前卻08/07 00:18
→ j900414:被丙打破,甲對丙有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而他可以把這個請08/07 00:20
→ j900414:求權讓給乙,由乙自己去和丙玩08/07 00:21
→ j900414:或丙有賠償甲了,甲可以把丙賠償的物給乙08/07 00:24
→ j900414:簡單來說就是甲可以藉此閃掉給付不能的方式08/07 00:26
→ j900414:218之1則是變成,一樣舉例甲賣花瓶給乙,交易前被丙打破08/07 00:39
→ j900414:與225第二項不同的是,這邊是丙請求甲把對花瓶的所有權讓08/07 00:41
→ j900414:他,兩條最終的結論都是乙vs丙,但其實有很大的差異08/07 00:43
→ j900414:希望有讓你看懂qq08/07 00:44
推 j900414:225第二項就是,乙:可惡的丙,我自己來搞定08/07 00:46
→ j900414:218之1,丙:真是不好意思,由我來負責吧 08/07 00:47
→ hk416:T.T 還是看不懂08/07 00:56
→ j900414:要等更厲害的人來解釋了XD08/07 00:57
→ scarbywind:一個是將契約人由甲變成丙,一個是指將賠償請求權讓給乙08/07 01:40
推 care830331:推J大解釋的很清楚08/07 08:40
推 an19910225:推J大解釋的很清楚+1 建議原PO可以畫關係圖來思考喔08/07 11:01
→ an19910225:不知道原PO是不是因為不清楚舉例中人物在法條中的角色08/07 11:03
→ an19910225:依J大例子,參照225條第二項,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08/07 11:05
→ an19910225:丙是第三人08/07 11:06
推 Prestige:218-1是讓最該負責的負最終責任 225則是代償請求08/07 15:16
→ Prestige:前者如寄存花瓶於親戚家 卻被親戚友人打破 那友人應負責08/07 15:18
→ Prestige:後者 最典型的就是買賣土地被徵收 可用徵收補償金代償 08/07 15:19
推 MissSugar:推J大,舉例很清楚08/07 17:58
推 j900414:謝謝大家不嫌棄,樓上幾位說的對,其實想不通的時候可以畫08/08 02:42
→ j900414:個關係圖,畢竟文字敘述有點抽象08/08 02:44
※ Deleted by: hk416 (118.170.32.200) 09/12/2013 04:35:14
作者 hk416 (cola)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中華民國憲法問題
時間 Wed Aug 7 17:21:32 2013
───────────────────────────────────────
請問各位先進
1.
是否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2.
如果沒有副署該法律跟命令是否有效?
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45.113
※ 編輯: hk416 來自: 118.170.45.113 (08/07 17:22)
推 roder:副署就是負政治責任 沒副署當然無效08/07 17:40
→ hk416:所以 總統公布法律 行政院長要副署嗎08/07 17:41
→ roder:阿不然咧??08/07 17:44
→ hk416:可是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說憲法37條不適用08/07 17:47
推 whalerealm:是只有 發布行政院長 立院同意人事案 解散立院 不適用08/07 17:53
推 roder:去做考古題就知道了啦...考選擇又不是考申論08/07 17:54
※ Deleted by: hk416 (118.170.32.200) 09/12/2013 04:35:06
作者 hk416 (cola)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問題] 民法法條問題
時間 Thu Aug 1 16:41:5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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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民法第 309 條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
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
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
以及
民法第 310 條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二、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
償之效力
=====================================
所謂民法第 309 條的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
與民法第 310 條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
兩者要差異在哪裡?要如何分辨?
-------------------------------------------------------------------------
民法第 319 條代物清償與民法第 320 條新債清償
兩者要差異在哪裡?要如何分辨?
看不懂法條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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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45.221
推 MJdavid:請用[課業]標題分類 置底常見問與答有修改標題教學 感謝08/01 16:51
→ cool022683:319和320的差異,319是以物償債,債權人答應債就因物的08/01 17:57
→ cool022683:交付而清償,320是以新債抵舊債,但舊債不消滅要等到,08/01 17:58
→ cool022683:新債完全清償完畢舊債才會消滅!!08/01 17:58
→ aaaaa66666:309是真債權人 310是看起來是債權人實際上不是08/01 20:47
→ hk416:原來乳此 感恩~~~ 大家都好強唷08/07 17:24
※ Deleted by: hk416 (118.170.32.200) 09/12/2013 04: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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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255.13
※ 編輯: MJdavid 來自: 118.233.255.13 (09/12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