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55555 (大仁)》之銘言:
: 標題: [公告] 修正版規
: 時間: Fri Jul 18 15:02: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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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ImReXN4 (Examination) [ptt.cc] [公告] 國考板板規 * 推?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88427809.A.5C4.html │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 ★ *2512/31 P55555 □ [公告] 國考板板規 * 推發文前應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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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板規2014.7.17(五)多重帳號發文規範:(3),窒礙難行,予以廢除,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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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宣導:發文前應詳細閱讀板規,不得以不知,規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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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版之檢舉,均可以持證據向任何一位版主檢舉,
: 檢舉信內容應具有(1)違反何項板規(2)文章編號(3)違規事實(4)陳述,
: 若無具備(1)~(4)內容,版主可視情況要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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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於站方賦予之權力,違規案任何一位版主均可以判決,
: 有特殊原因,可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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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0.68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666936.A.46B.html
: 推 WindT:以後就可以開多帳號抬槓版務囉~ 07/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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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阿,組務那邊說一定要有違規才能送,
: 所以該板規窒礙難行,我會在修正。
: ※ 編輯: P55555 (111.242.10.68), 07/18/2014 15:25:50
: → Judicial5566:還滿無聊的,你原本那條不就是「板規」,公告分身違 07/18 19:23
: → Judicial5566:反那一條不就好了................................. 07/18 19:24
: 推 a9301040:法律(版規)究竟方便執法者,還是維護客觀價值秩序? 07/18 21:12
: → a9301040:目前還可以搜尋到4個分身處分公告,為何別人執行無問題? 07/18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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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規不同,當然處分有所差異,
: 現在板規保障多重帳號發言權,
: 不是分身就該死、就有罪,
: 建議多參考板規,
: 如對於板規有意見,可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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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lways0410:我有個問題,怎麼只剩一個版主在管版阿 07/18 21:43
: ※ 編輯: P55555 (114.40.254.42), 07/18/2014 21:48:51
: ※ 編輯: P55555 (114.40.254.42), 07/18/2014 21:51:02
: → Judicial5566:看來定規則的人壓根就不知道自己在定什麼規則 07/18 21:59
: 推 a9301040:現行版規還沒修掉這一條前,就保障多重帳號發言喔 07/18 22:06
要推的文實在太長,只好回文
(五)多重帳號發文規範:
1.原則開放多重帳號發表文章,有以下情況例外禁止:
(1)違反發文規則(二)板規
(2)分身帳號遭受水桶或無權限發文者,以其他帳號再次違反板規。
(3)相當證據顯示使用者有開分身分飾多角、發文攻擊他人或討論版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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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版規窒礙難行,暫時廢除,待修正)
(4)禁止帳號共用。
2.有例外禁止之情形,多重帳號移送組務和帳號部接受調查。
3.多重帳號情節嚴重,為鬧版。
第3款要件只要有「相當證據」,又不是要「確定」是分身
弄一個不倫不類的比喻,能否羈押就看羈押要件,
為何要去判斷判決是否確定?是否有罪?
不知道這個構成要件,有這麼難執行嗎?
怎國考版歷經這多任版主,沒有問題?
本款立法目的,要避免分飾多角,造成言論失真,以保護本國考版的創板目的
請問,現在如果有人弄10個帳號,在公告下亂推、亂噓
是能反映出版上使用者的想法嗎?這不是另類奇怪的現象(言論市場寡占)
制度是用來維持的,當然維持制度不容易
版主也不好當,可以瞭解各方的人有不同想法,會造成很多困擾
但制度還是要維持,不要因人廢事!
我還是要強調,法律是維護客觀價值秩序
如果版主執意要廢,代表那個價值無須被維護,我也是很贊同XD
但等有人的來亂推噓,是否會影響到版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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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67.7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05694034.A.9B1.html
: (3)相當證據顯示使用者有開分身分飾多角、發文攻擊他人或討論版務的情況。
: 構成該條板規違規的要件,需要證明兩者帳號,確實為同一個人,
: 而證明兩者帳號確實為同一個人的權限,於多重帳號部。
: 因此調查A、B帳號是否違反該板規規定,需要多重帳號部的調查和證實,
: 然,移送多重帳號部經小組長smart1988的回覆,
: 需要附上A或B的違規公告,否則無法移送調查,
: 無多重帳號部的調查,當然自始不可能得知A、B兩者是否為同一個人,
: 無法得知A、B兩者是否同一個人,都然自始不可能構成該板規規定的事實。
看來我們對構成要件的內容認知,差異很大
但「相當證據」如前所述,本身就不是指「確實」是同一人
只要相當證據即屬當之...
如相當證據認為是同一人
→公告違規,處水桶
→多重帳號情節嚴重
→移送帳號部
→帳號部刪帳號
兩種處分,情節與輕重完全不同
現在是:
不公告違規
→無法移送帳號部
怪起,組務規定、小組長裁示與國考板板規邏輯不同
※根本的處理方式:
如果有相當證據,就公告違規,視情節是否重大再送帳號部
如果沒有相當證據而無法認定,就公告未違規
檢舉人或被處分人該申訴去申訴,
我沒看過執法人員因為法律難以認定事實,就廢法律的
※ 編輯: a9301040 (111.246.67.79), 07/18/2014 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