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邇來部份板友反映看不慣持公職至上論者行徑而衍生板主應否對被檢舉人
處分及屢次宣揚個人理念當否等爭議,本人說明如下:
所有討論者均有透過各種合法途徑來表達自己觀點和意見的自由。凡違犯板規
者,板主得依職權或依討論者之申請,依罰則處理。至違犯法律、不違犯板規及法
律,板主原則上不處理-蓋前者乃相關當事人酌情考慮是否具狀或言詞向當地司法
機關告訴告發之訴訟權行使自由問題,後者則係基於落實板友權益保護,亦即法定
原則要求下之當然結論。
於本板屢次宣揚個人理念之行為倘未違犯板規及法律,即無要求甚至限期命令
板主處理之餘地。又,立於信賴保護子原則,無板務規範下討論者所擁有之有利地
位,新板規不能回頭予以剝奪。此外,板主亦不得依其喜好恣意制定或解釋板規剝
奪討論者依現有規範所具之較有利地位,蓋因即便是制定新板規亦應對討論者依舊
有規範擁有之有利地位予以尊重,何況係強令討論者蒙受不利突襲。
所謂理念,應係指經思辨論證過且具系統性之知識(概念)叢結。逸脫文字支
配作用,持或棄公職至上論者,彼等所提出概念與其說乃理念,不如說乃私見。本
板本即多元化私見匯集之場合,屢次宣揚個人理念之意象根本自始不存在,存在的
只是發言多寡與話題重不重複這般再平常不過之現象爾。至於理念,於本人管理看
板期間,並未見若干特殊或重大之理念或創見被提出。換言之,立於後現代觀點,
隨手拈來未經採擇之用語描述特定現象,除必須注意其精確性與適當性外,旁觀者
尚須注意勿落入被文字支配之陷阱,而成為不明事理之鄉愿。
誠如前述,未違犯規範者,均屬本板寬認存在之私見討論。而討論有正有反,
一言堂於此並不具存立之客觀條件;次查本板討論者均為成人,理應也有選擇過濾
以及驗證資訊之基本能力;而板主業認無必要介入調停具孩童吵架外觀之成人間爭
論事件,實乃認彼等應有能力互相協同找到溝通模式之平衡點使然。
本補充解釋即便乃因特定個案而來,仍無礙其通案拘束力,未來關於謂之個人
理念之宣揚事件,均依前開說明辦理。又,請勿跟板主套關係或裝熟。
國家考試板板主 MARXS
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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