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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院台人二字第096001468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主旨:舉辦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 依據:司法院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公告事項: 一、甄審資格: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55歲以下(民國41年7月16日以後 出生),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二)曾任檢察事務官,經銓敘合格。 (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3年以上,且律師執業期間,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 分。 (四)曾任法院公證人、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並任司法行政 人員、法院或檢察署書記官辦理紀錄、執行5年以上,且最近5年考績3年以上列甲等、無 列丙等,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六)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現任或曾任各 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5年考績3年以上列甲等、無列丙等,且未受刑事、 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 二、甄審方式: (一)以前項第1款資格報名者,以甄選方式(口試)為之。口試日期與甄試筆試錄取人員 之口試於同一日辦理,口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二)以前項第2款至第6款資格報名者,以甄試(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 三、甄試: (一)筆試日期:96年8月19日(星期日)。 (二)筆試應考科目: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刑事訴訟法,共3 科。 (三)筆試地點將於96年8月16日起(星期四)刊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judicial.gov.tw/司法院新聞/新聞稿。 (四)甄試筆試錄取,始得參加口試。甄試口試時間、地點另行公告或通知。 四、暫定需用名額:暫定50名,但得視甄審成績及用人需要,增減錄取。 五、甄審報名日期:自96年7月16日(星期一)起至同年月27日(星期五)止,一律以限 時掛號寄送報名表及相關資料至本院人事處,收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3樓(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96年7月27日為限,逾期不受理),並於信封右上角註明「 報名司法事務官甄審」。 六、其他有關事項:請參閱簡章,簡章請洽本院1樓服務臺、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 方法院人事室備索,或請至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業務宣導/ 司法事務官甄審)下載列印。列印時請使用A4尺寸紙張,黑色字體單面列印(請勿雙面列 印或彩色列印)。 七、若有疑問,請洽本院人事處(聯絡電話:02-2361-8577分機325)。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004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107.80
impose:年齡限制違反就業服務法? 59.115.200.238 07/14 09:01
mib46:這是內部的陞遷 什麼都沒限制就跟外面招考 59.112.21.21 07/14 11:40
mib46:沒什麼差別 但限制太多變成圖利某些人 59.112.21.21 07/14 11:41
mib46:我爸就超過55歲 可是他覺得沒必要去爭 59.112.21.21 07/14 11:42
Blue6:考刑訴? 59.117.165.50 07/14 11:44
impose:即使是晉升也是不能有歧視的 59.115.212.117 07/14 13:47
impose:只能說司法院帶頭做不好的示範 59.115.212.117 07/14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