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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其實原po看精華區就有了 此篇完全是胡說八道 此外檢察官本來就是司法官 精華區最早的分類標題也是「三等考試司法官」 不過現在好像改成「三等考試司法官、檢察官」了 外加此篇還被m 我看板主或專修該區的小板主宜先到考選部先充電一下 再來編輯相關部分會比較好喔 ※ 引述《moonfunss (白璧微瑕)》之銘言: : 查台端為中文系學生,僅修過民法概要之類的學分,應不具檢察官考試之應考資格,茲說 : 明理由如下: : (一)法律依據: : 1、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七條之規定,須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主 : 要法律科目在十二個學分以上科、系或研究所而言。 : 2、台端為中文系的學生,亦未修足該規定之學分數,應未構成本法考試條件之對象,係不 : 具應考資格,更遑論任用為檢察官。 : (二)實務任用資格情形: :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司法人員須另以法律規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 : 規定,不得與本法相牴觸。惟在民國78年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編定之前,仍準用公務人員 : 任用法之規定,故有實務上非相關科系仍得報考司法人員之情形。舉例而言,有某法官 : 任其職務前原為糕點業之從業人員。 : 2、然現行職務既已訂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揆諸上開任用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自當依法 : 遵循之。 : (三)管見對台端之建議: : 1、公務人員之種類依任用需求有多元之類科,亦配合類科因應相關考試科目,若台端欲考 : 司法相關職務,仍有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錄事等考試適宜台端身分資格可報考。另除 : 司法相關外,又有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政風等任用考試。 : 2、若台端已有決心自當鼓勵,本版鄉民何故酸言冷語以磨其志氣?吾輩皆為應考人員,若 : 不相為謀議,互為砥礪,不亦有違本版之宗旨?或謂其所提之疑問甚為淺陋,然此本為 : 新進鄉民資訊不足之處,更非強迫某人非答不可。某亦為中文系畢,管見愚知一二,致 : 台端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4.73
chihchien:有這回事? 04/03 22:31
civilian5566:那篇本來就是胡扯.......... 04/03 23:10
EHS:要就寫三等考試法官檢察官 不然就三等考試司法官 04/03 23:15
EHS:三等考試司法官檢察官 看起來還有點突兀 04/03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