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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ianplanet (台大法社學院) 看板: LAW
標題: [評論] 三合一考試新趨勢
時間: Tue Jun 3 22:30:20 2003
法官、檢察官、律師
三合一考試新趨勢
考選部規畫司李震洲司長
王道蕙整理
◎主講人簡歷◎
李震洲先生,東吳大學法律學系66級畢業;國立政治大學中山研究所畢業;高考人事
行政及格;現任考選部規劃司司長。
國家考試的公平性
考試因為性質關係非常強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為了強調公平,明文規定考試
前二個月要公告,不會這禮拜公告下禮拜就考試,因為這樣違反公正、公平原則。如
遇有考試科目修正,需於考試前六個月公告,如果今年離考試期日不到六個月,則適
用之前的規定。
高考三級考試
高考三級法制人員考試說明:之前考過的科目,之後不重複列考的情形下,為免對應
考人有不公平的情形發生,不能完全不計算之前的成績。例如,有些應考人剛好商法
很強,有些則剛好民、刑訴訟法很強,倘若只是把他當作淘汰50%的一個根據而不列
入總分,是不合理的。所以現在準備把第一試跟第二試的成績合併計算,第一試佔30
%,第二試佔70%。這部分考試院通過的可能性很高,將來會朝這個方向來作調整,高
考三級法制人員就大概作這樣的說明。
現在我介紹一下考試科目當中哪些科目是由題庫命題的,哪些是由老師人工命題的來
跟大家作一個說明。
目前『立法程序跟技術』與『刑事訴訟法』是採用題庫的試題,其他科目全部都是臨
時命題。有些人或許會存疑,為何刑事訴訟法採用題庫命題,而民事訴訟法則採用臨
時命題。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剛剛整編過,是新的題目。很多法律系的老師常常有這
個感覺,我們過度的依賴題庫之後,三到四年間一直在用,120題當中,法律的科目
使用頻率很高,結果造成這120題到150題的題目當中,前三年好的題目都被出出來了
,到最後一年的時候,後面幾個考試,要不然就是冷僻、艱澀的題目,要不然就是有
瑕疵的題目,又是不能作答,又是哪裡又有毛病,又要這個地方送分,處理起來非常
困難。整編題目上也有困難,所以很多法律系的老師主張律師、司法官考試,全部改
回臨時命題。臨時命題有個好處就是最新的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最高法院民刑庭新的
總會決議,馬上都可以放進考題中,這就是臨時命題的好處,題庫就不能配合這方面
的變動。因此,這幾年司法人員的考試大概又會回歸到臨時命題,這一點大家要作個
了解。
司法官考試
講到司法官考試,司法官每年錄取的人數不一定,有的時候120人,去年錄取195人。
考的這個科目是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與國際
私法、行政法等科,其中,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各佔50%,全部都是臨時命題。司
法官考試的部分有一個比較特殊的地方就是,若某一個專業科目的成績不滿53分,總
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也不錄取,有這麼一個限制。另外司法官考試的體格檢查標準比
較嚴格,大概是小兒麻痺後遺症或是四肢不全、身體畸形沒有辦法獨立的行走或者是
用筆來作答的這些,就不能夠錄取。這部分也引起很多立委的質疑,考試院考選部與
司法院法務部協調過好幾次,但司法院不同意放寬。認為法官的部分工作比較靜態,
但是法務部認為檢察官是較為動態,因此若是身體有殘障的話,較為不適合。
律師高考
另外是律師的高考。律師考試部分,要跟各位說明的是,律師高考及格之後,有兩年
的工作經驗,是可以轉任公務人員的。可以轉任到政府機關做法制人員;也可以轉任
到司法院法務部做司法行政執行相關工作;也可以轉任法官、檢察官。不過轉任法官
、檢察官,司法院另外頒定一個遴選律師跟法律學者擔任法官的另外一個辦法,不過
要求條件就更嚴了。這是有關律師的部分。律師這幾年我想從前兩任的部長王作榮先
生開始,考選部所錄取的律師名額比過去來講,已經提高很多。早期的律師錄取都是
60分平線。因為60分平線造成錄取率非常低。在民國70幾年的時候,我記得那年律師
只有錄取8個人。那個時候章院長還健在。他在聯合報上發表一篇文章:『不要把律
師考試當做選拔太空人』。是開玩笑說美國太空人選拔也沒有我國律師考試這麼嚴格
。後來王作榮先生做了部長以後,他一直有一個感覺認為,專門職業考試應該是做一
個門檻,而不要設高欄。只要通過了門檻,就讓他取得律師資格。我們當時也看了美
國各州的錄取率,很多州都超過百分之70、 80。法學院畢業的大部分學生都可以通
過考試。所以王部長就任以後就改成百分之16。由這幾年實際的數字看來,仍不到百
分之16。這是因為律師考試有一些特別的設計,譬如說總平均不到50分,專業科目不
到50分的都不錄取。所以真正錄取的只有百分之7、百分之8的應考人。去年年底的律
師高考今年三月放榜,錄取了564個人。最近8年來錄取最多的一次。這次錄取率百分
之13.8,是最近8年來錄取最高的一次。
民間公證人
除了律師之外,今年年底專業技術高等考試除了律師之外,增加了一個叫做民間公證
人。公證法修正以後,增加了一個新的行業,考的科目跟法院公證人非常的近似。但
是我對民間公證人的就業市場不是很看好。因為司法院訂立公證法時,將民間公證人
的地位定位為半官半民,既是公務員的角色,又是專門的職業;不跟政府支領報酬,
但是又有好多地方在執行公權力;執業要執行登錄,但不是隨隨便便就執行登錄,在
每一個地方法院的轄區裡面,有多少的轄區民間公證人,是經過核准的。這是一個新
增的職業叫做民間公證人。
律師、司法官三合一考試
再來跟大家說明的就是將來的三合一考試,剛才有特別介紹到,將來的三合一考試在
整個制度上是有一些變革,講三合一考試之前,我這邊有一個統計資料,就是今年三
月六號我們放榜了這個專技律師之後,所做的一個統計分析。這個分析其實和司法官
排名的順序是差不多的,簡單來講,去年的司法官特考,各校的錄取人數的統計排名
還是台灣大學、中興大學、政治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共錄取五百六十四個,
其中男生是二九一人,女生是二七三人。其中平均年齡是二十七歲,年紀最小的是二
十三歲,年紀最大的是五十三歲。三十歲以下的有四百八十九人,佔百分之八十七。
人數跟我前面所講的排名是一樣的,台大約二百一十四人,中興一百零六人,政大七
十五人,之後是東吳、輔仁與文化,大概是這幾個學校比較多。由畢業的年次來看,
大概民國七十年以前畢業的一個都沒有錄取,因為整個法律的教育進步快速,自己在
家自修無法趕上時代,這個大家需要瞭解一下。
再來就是三合一條例。首先,我要說的是,訂定三合一條例的目的為何?目前法官、
檢察官是司法官特考,而律師高考也就是專技的考試。這兩個考試的法源根據不一樣
、所應考的科目也有一點不同、資格也不一樣、訓練也不同,也因為這樣的關係,我
們發現這兩個考試重複報考、重複錄取的比例非常高。這牽涉到高考法制人員錄取問
題。這幾年,司法官一年大約錄取一百二十人到一百五十人,律師大概一年大約錄取
到三百到四百人,但高考法制人員大概一年只錄取二十幾個人,結果產生一個現象-
只要考上高考三級法制人員,就一定考得上司法官或律師。造成高考三級各機關報缺
,永遠變成人才的訓練班。因為高考最早放榜,然後訓練半年時間,而這段時間中再
去報考司法官、律師,然後放榜,高考這邊訓練期滿,他們就辭職了。所以重複的報
名錄取,不單單造成兩邊的人力失衡,也影響到高考法制的人才晉用,所以很多法學
者建言,應該像日本、德國一樣,變成考訓合一,相關的司法人員通通放在一起考試
、訓練。在這種設計裡面,我們也曾考慮過公設辯護人要不要放進來呢?本來不放進
來,因為律師法修了以後,現在曾擔任公設辯護人滿六年可以免試檢劾為律師,與司
法官一樣,所做的工作就是做這個政府出錢的律師來幫你辯護,當然可以作律師。但
是沒有放進去的原因是,去年七月份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當中,有一個結論就是說,要
廢除政府的公設辯護人,將來改用國選辯護人,就是由政府出錢,一概請民間的律師
來幫被告辯護,因此司法院已經正式來文,說明將來不再招考公設辯護人。
另外有人說法制人員、軍法官是否應該納進來?但是納進來的結果可能會造成我們最
擔心的就是,選填志願的差異。第一個志願是法官,第二志願可能是檢察官;可能是
律師,第三志願才是檢察官,第四志願可能是法制人員,第五志願可能才是軍法官。
如此一來,容易影響法律人心理的健全,認為法官是第一等人,而軍法官是最後一等
人。況且法制人員的薪俸是一般公務人員加上法制加給,與司法官的待遇差太多,如
果勉強與司法官、律師一起考試的話,勢必影響選填志願,考試院研究後,認為只有
性質相近的才能列為一同考試,所以只有司法官與律師一同考試,稱為三合一考試。
為了避免大家的混淆,在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第一條明訂只有網羅
人才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而此三種人員之職務活動,均屬司法作用不可欠缺之
一環,故合一考選,可培養協力完成司法任務之使命感及共識,並奠定司法人員一元
化之基礎,助益司法民主化。此外,對於目前應考人多次考試如果同時考上司法官及
律師,僅能擇一任職,致影響考用配合及其他應考人錄取機會之情況,亦可予以有效
改善。考試屬性之所以定位在高等考試而非特種考試,主要是考慮現行之司法官特考
與律師高考合併。特種考試為特考特用,可以限制轉調,如果司法人員考試以特考為
之,可以把優秀的法律人才留在司法界。但司法院希望把特考改為高等考試,因為早
期司法官考試就是高等考試方式辦理,而且人力流失是一定會有的,很多法官實任十
年後,無條件轉任律師,所以人力流失的原因很少是因為轉任一般行政機關行政職務
,就算是因為轉任到行政機構,我們認為這對整個法治建設而言還是有裨益的。
在三合一考試條例中第二條為應考人資格的消極條款,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做一個整合的規定。比較重要的是第二款,年滿五十五歲或有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因為按照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
刑事獲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且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實任
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
案件。另用人機關司法院及法務部均表示如五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考取法官檢察官,將
造成無法命令退休或給予優遇等實際任用之困難。爰規定以年滿五十五歲者仍可報考
本考試,但錄取以後選填志願時僅得選擇律師,而不得選擇擔任法官檢察官。相同地
,基於政治的信仰,犯內亂、外患罪者,不影響其擔任律師的資格,因此仍可選擇擔
任律師。
第三條為積極資格,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可以應考。此外,鑑於當今
社會多元化,法律紛爭之解決常涉及多樣而特殊之專門性法律領域,為滿足社會對司
法人員具備多樣化知能之需要,同時顧及歷年來政治、行政系科畢業者均得應司法官
考試之規定,及考量司法官特考業已採計二科原則多年,並放寬至畢業後修習學分亦
與採認之事實;又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會銜修正發布之「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亦增列三科原則(醫事人員除外)得
以報考之規定。本案合一考試後,對於非法律系報考者業已提高為須修習相關法律學
科科目二十學分以上,較之現行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之應考資格已趨嚴格。又制度之改
變,以期抵抗之最小,故本此原則增定第二款,使具備足夠法律素養之各領域人才,
均能參加本考試。目前律師考試只有法律系畢業才能應考,放寬有所謂三科原則,也
就是應試專業科目中的六科修過三科並檢附成績者,亦得應考。司法官部分為法律、
政治、行政兩科原則,應試專業科目六科中修過兩科者可以應試。將來草案通過後,
應考資格將較為嚴格,但對於法律系畢業的同學沒有影響,法律系同學是直接以第一
款的資格應考。在草案通過後,只要具備積極資格而無消極資格,外國人亦可應考,
但僅能選擇擔任律師。
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率取者,不得應
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之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而應試科目為兩科:綜合法學測驗(一)、綜合法學測驗(二),均採選擇式試題。
並以兩科之成績平均為第一試成績。綜合法學測驗(一)包含憲法、行政法、刑法、
刑事訴訟法、智慧財產權法。為因應時代的進步,法院處理智慧財產權法的案件機會
增多,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等。考試題目中,憲法30題,行政法50
題,刑法50題,刑事訴訟法50題,智慧財產權20題,共兩百題。綜合法學測驗(二)
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商事法、國際私法,也是兩百題。民法50題,
民事訴訟法50題,強制執行法30題,商事法50題,國際私法20題,基本上是選擇題,
俾篩選對法律學識有相當基礎者參加第二試。第一試按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計算
錄取人數擇優錄取,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
以上成績相同者,皆予錄取。到第二試時,號稱四科實際上卻有八科,應考科目為憲
法與行政法、民事法(包括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商事法與國際私法、國文等五科。除國文外,均採申論式試題,並規定國文占第二
試成績百分之十,其餘四科占百分之九十,平均每科為22.5%。依八十四年九月司法
院司法改革委員會建議第二試分設必考科學目與選考科目,均以申論式或實例式試題
行之,必考科目為憲法及行政法、民事法(包括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事法(包括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四科。另就智慧財產權法、社會福利及勞動法、財經
法、環境保護法、程序法、國際法等六科目群用選試科目為之。經考量不同選試科目
之命題內容難易有分別,閱卷標準亦寬嚴不一,影響考試之公平性,本考試擬不設選
試科目。日本也在1998年司法考試取消選試。
再者談到錄取的人數,第一試是錄取50%,在第二試則為全程到考人數的百分之十六
加計用人機關提列之法官、檢察官需用名額計算錄取人數為原則,依第二試成績之高
低擇優錄取。因為現行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類科係依據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
名額決定錄取名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考律師類科則按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
計算錄取名額,因係二項考試統合辦理,為維護應考人權益,爰參照上開原則並予合
併,明定本考試第二試錄取人數之決定標準。另外,為確保錄取人員均達到一定水準
,爰參照現行規定第二試應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
不予錄取。如果第二試的到考人數一千五百人,扣掉有零分或未滿五十分的人,假使
說是四百人,再加上用人機關所提列的一百五十人,就以五百五十人來錄取之,這是
當時設計的條文。
第三試就是口試,口試還是維持現在的方式,不過將來口試的部分會改變為加強專業
,現在口試的方式看起來是有些參差不齊,還是不夠專業,所以為綜合考察應考人專
業知識與意見表達之精確性及理論性,本考試第三試擬以口試方式,對通過第二試之
應考人,作綜合考察。
另外目前成績的計算,第一試是不併入總成績計算,而是以第二試和第三試成績為考
試總成績,第二試的四個專業科目加國文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試的口試占百分之十,
合併計算之;並依總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仍不
予錄取,以提升口試之重要性。
再來就是體格檢查,我們特別在十四條加了一項,如果有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由考
選部會同司法院、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及中華民國律師會全國聯合會就法官、檢察
官、律師工作類別分別認定之,這主要的用意就是配合法務部。部分類別不堪勝任者
,僅得選擇勝任之工作類別。如果有檢查出問題,在經過認定後,如不適任某一部分
的工作,就在第一階段訓練結束選區的時候,通知並特別注意這個應考人可以選法官
、律師,但不能選檢察官,以這個方式來處理。
那麼將來在訓練時,我們把它統合一起,因分區座談的結果,絕大多數的人認為,考
訓要合一,改革方有實益。訓練部分為兩階段訓練,第一階段是共通部分為期四個月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考選部辦理。因為公務員的訓練是保訓會掌管,
專計人員的訓練是考選部掌管,所以是由兩者會同辦理。第二階段訓練期間法官、檢
察官為一年八個月,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委託司法院所屬訓練機關、法
務部辦理訓練;律師為八個月,由考選部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訓練
。第一階段訓練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訓練。還是要有一個具體訓練
標準,這樣大家才會重視訓練。這是當初的構想,但針對這個條文司法院和法務部各
有主張,司法院的主張是法務部的司法訓練所改立直接歸屬司法院,但是法務部不願
意,法務部認為法規的訓練依舊由考選部來加以訓練,兩邊的意見無法整合,所以考
試院就將前一部分共同的部分一併辦理,後來的部分就回歸各個機關去加以訓練,這
在將來還會有協調的可能。
最後就是選缺的問題,最早的構想是在報名時就先填志願,不過後來認為不妥,因為
法律系的學生剛畢業,還搞不清楚狀況,就讓他填志願,應該是在讓他在稍稍了解後
再去決定,我們也同意這種意見。所以這裡的設計是錄取人員經第一階段訓練期滿成
績及格,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考選部依錄取人員考試總成績合計第一階
段訓練成績,其中考試總成績(含筆試、口試)占百分之八十,訓練成績占百分之二
十,依成績之高低,按其選填志願依序排名分配。有可能發生一種情況,我只填一個
志願,非法官我不為,但並無法確保自己就是在其所需名額的排名之內,又只填一個
志願,到頭來什麼都沒有,就像很多人高分落榜。所以選填志願時,可以只填一個、
兩個甚至三個,並依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依序予以分配。萬一合計成績相同的話,
就先照考試的總成績、在第二試申論題總成績、看口試分數誰高,總是會有一個排列
先後順序。
第十七條就是講資格的取得,特別說明的就是將來三合一的考試,它是沒有兼取規定
,考什麼考試就會什麼的資格,雖然是兩個考試合一,以前的法官、檢察官就是取得
公務員的法官、檢察官的資格,以前的律師就是專技的律師,那現在是否都沒有免試
檢覈規定嗎?還有!雖然現在在條文上看到的是只有單一的資格,沒有兼取的資格,
但是事實上將來制度上的設計是兩邊相通,法官、檢察官在實任以後,原則上還是維
持免試檢覈(全部免試),另外律師資格要轉法官,根據轉任條例及「司法院遴選律
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規定,遴選為法官,還要三年以上
的工作經驗。
最後就是保留資格的問題,將來參加三合一的考試,如果考上要通知受訓,有兩種情
況可以保留資格,第一種情況是現役軍人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第二種狀況是修讀公立
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經教育局承認之國外大學博士班、碩士班,尚未取得學位准予以
保留受訓資格,在學期限最長三年。三年期滿仍是要去接受訓練。
最後一條就是條例從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上次我去立法院和立法委員協調的時
候,新的制度的實施通常對應屆畢業生的衝擊最大,既然會有那麼大的衝擊,是不是
要有較長的緩衝期,所以將來在委員會審查時,我們會徵詢多數委員的意見,公佈以
後到實施兩年,說不定到九十二年才會正式實施。這樣中間仍然依照現制來考,給大
家一個制度上的緩衝,這是對三合一考試作這樣的一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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