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lljien (無欲無求)》之銘言:
: 如果說是大學畢業後再去修司法官專業科目中兩科學分
: 而非是在大學期間修的
: 應該也是可以的吧??
: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呢??
以學歷(有大學以上畢業證書,但非法政科系)暨修滿一定學分報考司法官者,
於報名時,
曾在大學選修,請提出大學歷年成績單;
曾在學分班選修,請提出學分證書,或學分班開具之成績證明
當然,
所修科目必須及格,也就是六十分以上。有修但被當不算。
而大學成績單,或學分班之學分證書或成績證明上,
至少必須註明所修法科之「科目名稱」、「學分數」以及「成績」三者;
並該三者須與司法官報名表上填寫一致。
要修哪幾科?修多少?以及「類似科目」考選部如何認定?
板上與精華區都已有人解答了 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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