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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 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第八條條文 第 八 條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 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 日為止。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 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43.134
forris:因應國民大會走入歷史,把相關字樣改成立法院 01/11 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