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rris (喬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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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修正公司法條文
時間Sun Jan 11 21:29:06 2009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
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條文
第二十九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
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
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第一百五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
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事業之公
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
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
,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
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
,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
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六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
不得事後追認。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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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6.43.134
→ forris:黃色部份是法條新增 01/11 21:29
→ forris:29 條就是媒體說的 "肥貓條款" 01/11 21:30
→ sindrea:謝謝f大的耐心整理 01/11 21:44
推 catnsky:推一個 感覺修的還不錯? 不知道學者們會不會批... 01/11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