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er (移脈走穴凝神入魔)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心得]律師、司法官國家考試的光與影(二)-無盡輪迴之後
時間Mon Jan 5 11:49:24 2009
參、風險失控的考試制度?
(一)現行國家考試狀況概述:
舉凡任何考試,正如筆者前述所言原則上都應該要努力才有考的可能性,
就如同要通過語言檢定的,要去準備要考的語言一樣,要想當律師司法官的,
在現階段制度底下則必須要準備應考科目然後參加國家考試。
借用大家慣常使用風險社會中的[風險]這個名詞來用,從每年可以開始
準備國家考試的時點到考試院放榜的時點畫上一段時間軸,約莫是前年
的放榜日之後到該年度應考那六天的時日前,就這段部分所存在的第一
個風險來說,筆者以為所存在的是[各種考試都具備的不確定風險],就
這個部分來說是每一個參加考試的考生都應該能夠預見到的,所以,參
加考試的考生多半會參考前人的經驗,作為或修正自己的讀書方式,除
此之外,這個部分的風險尚包括自己準備的資料唸不唸的完、自己的身
體狀況是怎樣、以及考試當天的心情是否受到影響…等,但這些部分除
了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考試前分手或者是騎車前往考場發生車禍…等
事由)之外,依照經驗法則,原則上都是屬於考生自己能夠調整、掌控的
範圍,也借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說,沒有不可抗力此等反常因果歷程的情
形下,這邊因為自己疏忽風險的作用以致失控的情況下,多半是可以歸責
於考生自己(因為就連考生自己都會責難自己吧)(註1)。
過了應考六天的時間點,考生們大概都已經離開圖書館、自己原本唸書的
地方去放風玩耍,但是這時候才要進入第二個風險階段,而這段時間則是
從應考完六天開始起算至考試結果放榜時。就這個部分來說,筆者以為可
以概括稱為[閱卷評分的風險],而其內容上包含了[典試委員批閱考卷的第
一個部分]以及[計分者加總分數的部分],何以稱之為第二階段的風險,乃
是因為在現階段的制度之下,典試委員的評分過程並無客觀監督機制,加上
大法官解釋亦認為此種涉及專業性頗高的評價,典試委員存有判斷餘地的
空間,從而考生對於所得到的分數有所質疑之際,則亦不能複印考卷看看自
己錯在哪裡,在現行制度下至多申請複查考卷看看分數有無加錯而已,就
第二階段的風險來說,其控制風險的樞紐並不在考生身上,從而可能因為
典試委員的疏忽下(例如:閱卷時的心情、閱卷為求迅速而僅看關鍵字不看
論述)整個風險失去控制。(最後,總有可能出現不明白自己為何這一題拿這
個位數的分數的疑慮,抱著遺憾和困擾投入下一次的考試)
(二)希冀考試制度改革、修正的部分:
筆者並非空泛陳稱改革而無實際建言之輩,職此,筆者將自己這兩、三年
來不斷murmur的事以及一些想法提出來,但因為筆者才疏學淺,若在思考
上有所不周延的話,還請諸位板友大大提出修正的建議。
1、公佈相對標準答案:
雖然每次提到國家考試沒有標準答案,就想當然爾會想到有人會說這種申論
題的考試方式怎麼可能會有標準答案,蓋論者或謂這個閱卷基本上除了爭點
有無寫到之外,還要去看整題的答題脈絡、邏輯推理能力,沒有辦法一一的
將其量化。
然而,筆者以為國家考試以申論題的方式進行迥異於其他考試以選擇題的方
式進行,即使是無法絕對如同考選擇題有一定的答案,但閱卷者應該在改考
卷時,心中對於其想看到的東西有所認知,總不可能每位閱卷者都本於考試
卷一本主義,看到考卷的時候心證皆一片空白;況且,在多位閱卷委員加入
評分之際,其閱卷評分之標準,依照命題規則第7條的規定:「應考人數較多
之科目,閱卷委員在二人以上者,其命題委員應將試題之
參考答案或計算過
程及評分標準,於閱卷前提交(主)試委員長或分組召集人。」加上閱卷規則第4條規定:「試卷評閱前,應由各組召集人、典(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
之評閱。」的情況下,國家考試制度本身在閱卷之際,應當是有參考答案存
在才對,而筆者所希冀國家考試制度的第一個變革即在於公佈這些參考答案
和評分標準。(註2)
任何事物的學習,很少的狀況是能夠一步到位、一蹴可及,從而人總是在錯
誤中得到經驗,希冀從失敗中找到成功的因素。因此,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問
題出在哪理、被別人評價錯了但是不知道錯在哪理,這樣的情況下,是很難
或者是不可能作出進一步的修正,只能夠抱著疑惑自我反省先,而現行制度
下國家考試的情況正式如此(相信考過這個考試的人一定會有者種感覺吧:
這題寫個很差勁不知道為蛇麼會拿高分、這題名名寫得不錯但會蛇麼拿低分)。
這樣不能夠知道自己錯在哪裡的情況,其實無助於考生整體對於解決法律考試
問題的能力之提升,以及無助於提高考生對於法律
專業知識的學習。蓋現行制度底下考試院明明應該有參考答案(請注意,
這邊並非要求絕對標準答案)卻不公佈,以至於紡間補習班每每在考試六天當天
就能夠有解答出現,而且紛紛都是命中率100%卻不知道依照其答案模式答題究竟
能否得分100%的解答。倘若這時候典試委員再來批評這個國家考試依賴補習班的
人多,這時候不是有些自相矛盾嗎?再者,公佈參考答案,此為相對標準答案,
亦即一題25分的題目僅要公佈13分的答案即可,剩下部分仍為由典試委員依照其
專業判斷的空間,此種情形非但無損於典試委員的尊嚴,亦能夠提升補習班解答
的認真程度,蓋由官方所提供的
參考答案才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再者,考試院公佈的時間點最好是等補習班都把
答案均發放後再為公佈,這樣就能夠避免那種自稱100%但是即便照他的去寫也拿
不到100分的紡間補習班答案,從而補習班便不會粗心的隨便為了趕時間潦草的
解題;最重要的是考生亦可知錯而能改,修正自己判斷問題的處理模式,按照常
理推斷這樣考生在這樣的情形下也比較能夠了解問題的所在,不會為了飄忽不定
的答案擔憂。此外,晚近許多學者也有在月旦法學教室刊登某題的答案,這樣的
方式除了可能達成上述的效果之外,亦較能提高考生對於考試制度的折服率。(註3)
2、複印考卷+使用者付費:
現行國家考試制度至多只能夠擋下避免加錯分數的風險,因為現行複查
之制度頂多提供各題的成績,但是仍然無法知悉閱卷者有無認真批閱考
生的考卷,究竟是批閱考卷一份的工錢太少以致於閱卷者無心認真審閱
、或者是閱卷者事情太多根本無從好好地審閱考卷…等情形,此些動機
部分筆者也不願去討論,這邊僅是想說明的是[恩…這邊借用我最不喜歡
用的論述方式…不要問我為蛇麼最不喜歡這個調調…]:如果希望參加這
個國家考試的考生
不要淪為閱卷者恣意擺佈的客體,考生應當對於自己所
書寫的考卷有要求閱卷者
請求注意的權利,為了能夠知悉閱卷者
有無認真閱卷還是僅是隨意點個兩點、刀筆舞文就打分數了事交差的情形
,允許考生複印自己的考卷應是必備的要求。
倘若能夠公佈相對標準答案,加上[使考生能有複印考卷的權利],這樣的
情形在國家考試制度上來說,筆者始以為符合所謂正當法律程序,蓋焉能
有一個行政程序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途徑?倘若國家考試始終存在這樣的
不可歸責於考生的不確定之風險的話,怎能期待透過這個制度所選出來的
人會依照正當程序去發揮其法律專業知識,幫助需要解決法律問題的人??
倘若國家機關認為考生可能隨便地要求複印考卷,筆者以為此種考量實屬
不必,蓋避免複印考卷者未先對過參考答案便要求複印考卷之人所造成考
試資源的浪費,方式上或可試圖以提高報名費的方式或者是對於要求複印
之考生酌收複印的工本費用(筆者建議後者較為可行,蓋倘若附加在報名費
中,應該全部的人都會認為不印白不印),如此一來,國家機關的考試資源
並不會浪費,復可達成考生請求注意權,完善國家考試制度程序面向的問
題點使其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也因為費用之提高,考生應該也會先衡酌有無
複印考卷的必要性。
肆、國家考試所存在的問題真的能解決嗎?
筆者思考未盡周全的建議亦僅能試圖突破國家考試制度程序面的問題,當然
可能連突破也突破不了,因為縱然在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國家考試板po這些東
西,也不能夠立竿見影地反映在國家考試的改革上;再者,實質上比較重要
的問題是我國法學教育和國家考試到底要怎樣去做接軌的部分,實質面向的
部分,或有認為國家機關如果不去思考整個律師的錄取數量和市場的反應、
或者是應該去採取及格制還是門檻制、國家要考加考哪些科目、應試資格等
等相關議題,則國家考試的所有問題可能都沒辦法解決,畢竟這些問題環環相扣。
但筆者以為,暫且不論身為考生或者曾為考生的人能否期待國家機關自行發
覺這個實質面向的問題而反省國家考試制度的設計,而不是成天僅是嚷嚷學
習美國開放錄取率等等一些奇特的看法,要求實質面從上到下一體修正改革
似乎是過於理想化了,所以筆者仍然選擇逆流而上的修正方式,從最貼近
考生的部分開始作修正,亦即,[公佈相對標準答案以及允許複印考卷],縱
然現階段國家機關仍然對於複印考卷有所疑慮,至少應該能夠先行完成公佈
相對標準答案的部分,這個部分的修正不費吹灰之力,因為只要公佈就可以了
縱然有了此二者亦不認為閱卷者便會好好評分 但至少有個相對的客觀監督機制。
最後,筆者以為整體的國家考試制度應該訂定一個通過國考應該具備的最低能
力標準,而非僅是不確定性高得嚇人的制度,倘若不思考最基本標準上的具體
化的問題,則不論是改成怎樣的考試模式,問題仍然會存在。(至於如何具體化
這個筆者能力有限 況且並非專家 或許積壘豐富閱卷經驗的閱卷者較能夠統整出
具體化的評分標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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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其實就這個部分來說,傳聞中還包括一種只要是有考試制度就會存在的風險
,那就是[知道命題者為何人的人私下洩題或者是囑咐其學生要唸何篇文章的風險]
。然而,筆者在這邊不去討論乃是因為這種事是沒有辦法找到證據的,蓋只要洩題
或囑咐之人以及接收訊息之人絕口不提,基本上便是死無對證,沒有證據的事,筆
者無法再論述下去,但這種事總不是僅有筆者一人聽過吧,如果真的有這種事的話
,也只能祈禱這些[知道命題者為何人的人]自己的良心(只是附帶一提的是某些大學
法學教育辦學方針委實詭異,如果有機會瀏覽某些學校法律院的網站很有可能直接
貼出今年本校律師、司法官錄取幾人等等之類的話,倘若以考上律師和司法官作為
辦學方針的話,不無可能出現學校教授直接私相授受今年度的考試題目相關的內容
,以提升、達成該校法學院辦學之主旨,但是這樣是不公平的,因為如果同樣是在
準備14科,有人事先知悉某科目事考哪篇文章、或者某科目是考拿理到拿理,就準
備的辛苦程度來講就大大降低,因為他可以不用認真準備那一科,把時間精力分配
到其他13科);再者,在現今出題制度強調東西南北平衡的狀況,出題目的人多半
僅能掌控一題吧,縱然有這樣的情形出現,讓[需要靠這種方式上榜的人]一題又有何妨。
(總之,筆者這邊只是假設性的問題,並非特定哪些學校,不要再說我態度不好;
同時,筆者也無能為力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有人有好的方式希望能夠提供建議)
[註2]相同見解請參照,許慧瑩,<從法律服務業發展論我國律師高考制度>,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頁120以下。
[註3]台灣大學法律系相關課程的期中、期末考題都開始有解答以及參考答案,
並且就考試卷上予以訂正及附上理由,何以更為重要的國家考試制度能夠不附理由
、不公佈參考答案(相對標準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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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本篇原先是放在最後面的部份 但為避免版友們看了中間的第二篇大概
又覺得我態度不好 就國考題目和某些學校的研究所考古題
或者可能是期末考題有高度密切關聯的事 就留待其他人去發掘。所以把第四篇直接放上來作結。
此外 筆者並沒有不信神 這個m大是誤會了 第三篇本來是要說些怪力亂神的部份
我想也沒必要在po了 總之廟宇很多就選擇性去拜好了 我也沒有排斥基督教
因為筆者這次考試的時候也有時常禱告 這個比較省時省力
最後 筆者脾氣很差 本來想一一回覆噓文 不過現在也沒必要和這個閒情逸致
只是說要送我5566的歌的大大 我想我心領了 誰叫台灣第一天團是5...月天
不是5566 5566就留給你吧;還有說我只唸法律的書的,麻煩你最好搞清楚
法律的相關書籍是我念過最少的部份,也因為唸的太少以至於考的那麼久,
敝人還唸過ㄧ些社會學 米歇爾傅科 ㄧ點海德格 沙特...etc 還有很多武俠小
說跟數不清出的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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頹喪 只因禁不起失敗
克服自己的心魔 超越過去的自己
為了還有要愛護的人
我要找回騰龍的鬥志 和降龍的力量!!
王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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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4.127
※ 編輯: Kuoer 來自: 59.117.14.127 (01/05 11:51)
※ 編輯: Kuoer 來自: 59.117.14.127 (01/05 12:12)
※ 編輯: Kuoer 來自: 59.117.14.127 (01/0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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